我是一超市收银员,在买常温牛奶时拆了两支冻柜的同一品牌的赠品,和别的商品一起拿到收银台买单,结果被防损员发现,说我是内盗,但公司有培训说商品等同于赠品,在没有经过同意私自拿事不允许的,这样给我扣100分,并辞退
我是本科毕业生 7月毕业 当初因为准备公务员面试但是因为各种因素没有上公务员 那会临近毕业工作还没着落比较着急 然后有一家大公司录用我 因为这家公司在它的行业也算比较有名气 所以就去了 去之前谈好试用工资2000正式工资2500 试用期2个月 因为我个人原因所以在试用期的第二个月我提出辞职 公司经理和总经理都同意了
让同事代打了下班的卡,多报了2小时的加班,这样的情况有5次,人事发现后,以“多次让别人待打卡,骗取公司金钱”为由提出辞退,公司是否有权这样定性,骗取公司金钱是否要达到一定数目才能构成 辞退我是同意的,现在就是觉得公司的定性有问题,让别人待打卡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不至于是骗取公司金钱吧,骗取公司金
我家一个亲戚给一个出租车公司当司机,也就是车是归公司所有,我亲戚只是负责开,每个月向公司缴纳一定酬劳,前几天我亲戚开车时出现了事故,车翻到了沟里,车体受到一些损害,这是出租车公司要求我亲戚85000元买下该车,不知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据了解,该公司只给车上了强制险,没有车险,并且车很破,好像
我是吴江伟创力科技公司员工,从2008.5.1签3年合同到2011.5.1;现公司从吴江厂搬迁到吴中厂,公司出台这样赔偿决议;请各位律师看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会议精神: 1.针对签约吴中厂的人员,公司会奖励一个月的薪水,在1月8号薪资中发放。13薪正常发放。 签约后必须工作满一年,若中途离职,奖金按照相应的工作月份发
我是内蒙呼市一家企业员工,工作年限为03年7月至10年2月。最后合同期为09年1月1日至11年12月31日。09年8月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休病假,10年4月公司通知根据我个人工作年限病假期最长为6个月,则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我人一直在老家不方便办理离职手续,则于10年11月17日办理的离职。公司人事则说离职证明需按公司批复时间为1
我于2004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10年11月底公司要辞退我,且不按劳动法进行赔偿我。2004年到2008年期间,公司没给我买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因我是公司副总,公司给我配了一辆小车,。因相信老板,我没有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在工作期间2006年,公司在内地用香港注册的公司卖给我股票20%(无上市)。现在公司要我归还
已经离职2年了,但是之前的公司还是使用着以我名字开户的宽带和固话,如果我去取消这类业务,是否合理
在上家公司已经离职2年了,但是之前公司借的公寓房中办了2根以我名字开户的宽带电话业务,我多次和他们联系叫他们做过户更改名字,他们都不理睬,如果我现在前去营业厅办理注销,但是对之前的公司会存在业务影响,我是不是会负责?我有这个权利去取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