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8年提出与蔡某一起合作项目,找蔡某出资三万元,出资后李某与蔡某一起合作,但蔡某一直未能够见到公司账务,同时李某也只给蔡某发放基本底薪. 2008年4月28日李某找蔡某出资时只打过一张16000元的收条. 经证实,李某并非诚心与蔡某合作,而只是因为自己出现资金困难,将蔡某的钱占为已有.至今未归还. 收条内容如下: 今收到蔡某现金16000元. 请问:此收条是可以作为借款凭证,至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蔡某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这笔款.
2007年大概在4、5月份之间,本单位的同事分二次向我借款2万元和1万元,事后他给我打了借条(3万元),由于当时我太马虎,没有发现收条上未标明借款日期和收条出具日期,但有他本人的签名(没有手印),这期间我也没找他要过借款,只是在2009年间多次向他催要过借款,他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还,现在借款人又是买车又是
我家住云南泸西,98年的的时候父亲为供我们2兄弟上学,四处奔波,最后没办法向县农经社借了6000元,按借款合同,率息是1.8,另外其他费用加了些,按季度结息。借款期限是1年,每个季度都还利息,第二年又把借款转成99年借的,2000年初的时候除利息外还换了1000元的本。2000年以后国家打击非法集资,取消了农经社的这业务,
借钱时用家人的卡转的帐给借款人,如果今后发生纠纷能否用借条(借条上的借款人是本人的名字,不是转账卡持有人的名字)举证?
声明 我现在居住并在我名下的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小区一号楼二单元四零三室住房是2004年10月份入住的,是动迁房,当时得到拆迁补偿款×万元。此房的售价为××元(有发票),当时要购得此房需要交齐差价××元。 由于我要单独居住,一个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差价款,就找子女们商量由他们均摊差价款,好买下此房。当时
您好! 我是一名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2007-2010年从事过收费工作,并于2010年八月退出了收费室,现在我们医院的会计要调到别处任职,上级来查账,发现账目对不住,院长硬说我没把2007-2008年的帐交清,事实上我从收费室出来已经把帐都交清了。并且乡镇卫生院都是一月一对账,一月一扎账。现在院长硬逼我重新去对账,请问
尊敬的律师:小勇2000年买下老房子给父母双亲住、与房东签订了买卖协议、没办房产证。2007年此处房屋要拆迁、父母要求此处房屋产权办给小女儿小花的名字、口头承诺如果此房换得新房、先保证父母的住房、小勇答应了、到办房产证的地方交了费用、房东在办房产证时签了字、房产证办给小花一个人名字小勇不放心、加上了父母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