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生前病重期间与别人签了份[安置房转让协议],按安置房的原价把他拆迁所得的房屋转让给了别人,但由于未满五年未过户,现别人要求我过户,我要求别人支付计划转让费二万元或我收回此房,可以吗 问题是这个协议不合当地当时的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七十四条之规定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该协议约定,一方违约,承担另一方违约金一万
我通过媒人(自己的婶婶)介绍,与张姓女子订婚,付对方2万元彩礼钱,后来女方私自毁约,与他人结婚,我应该如何要回这部分彩礼,能要回来的可能性有多大? 主要是当时付彩礼的时候,并没有人作证,请问这个还能要回来吗?
我通过媒人(他的婶婶)介绍,与一个姓张的女子订婚,并支付对方2万元彩礼钱,后来女方毁约,与其他人结婚,我应该如何要回这部分彩礼,能要回来的可能性有多大? 其中有点细节: 1。当时订婚时,媒人,双方父母,双方几个亲戚都在场。 2。只是支付彩礼的时候,现场只有我和姓张的女子,其他人都没看到。 3。支付后
门面房合同到期,我想收回,请问我需要向承租人支付转让费吗?...
我有一出租的门面房,现在合同到期了,我想收回自己用,但现在的承租人却要求我承担他当时从别人那里接手这店面时转让费,并把转让费从两三万涨到十几万请问他这样合理吗?作为房东我有权无条件收回门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