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优先”在这里可否理解为在不同价钱上也有这种“优先”权利?抑或是价钱等于其他一方才可?
是土地合同
我是05年4月到一家集团公司工作,之间分别在旗下以2个子公司工作,合同签了3次的固定劳动合同,到今年的8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现在提前29日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怎么进行经济补偿呢?比较急!谢谢!公司说只赔3个月的工资,正确吗? 我2008年以前的工龄有补偿吗?我要写辞呈才能离职吗?如要写我要到什么时间写辞
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2002年进厂至2010年9月30日,请问该如何赔偿?
本人2002年进厂工作至2010年9月30日,合同是一年一签,2008年后已签三次合同,最后一次是半年合同,合同期满后,现在公司不再与我续签,请问该如何赔偿?是按2002年进厂算起,还是2008年算起?按劳动法规定2008年后第三次应该签订无限期合同,但公司没有告之本人可以签订无限期合同,只是给予半年合同,请问这样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赔半年
合同法解释二中说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一条应该如何理解?
我想请问一下,“优先”在这里可否理解为在不同价钱上也有这种“优先”权利?抑或是价钱等于其他一方才可? 是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