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葛宇斐
被告: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丘汽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周口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沈丘支公司)
2009年6月17日17时30分许,鲍士许驾驶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的由葛信国驾驶的苏DR5853号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造成史永娟当场死亡,鲍士许、葛信国、葛宇斐三人受伤以及两车、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2009年9月14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葛宇斐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葛宇斐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鲍士许系被告沈丘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发当日鲍士许驾车驶入沪宁高速公路前,对所驾车右边第二桥外面的轮胎进行了补胎修理。事故发生时,该车码表已损坏,车辆装载情况为空载。豫P28950号牵引车、豫P6255号半挂车分别在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9月,葛宇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2331.85元。审理中,该起事故伤者就交强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优先赔偿伤者葛宇斐、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赔偿死者史永娟。
原告葛宇斐诉称:2009年6月17日17时30分许,鲍士许驾驶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56公里+700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处时,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的由葛信国驾驶的苏DR5853号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造成史永娟当场死亡,鲍士许、葛信国、葛宇斐三人受伤以及两车、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其伤后的损失为医疗费6588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18元/天×55天)、营养费1080元(12元/天×90天)、护理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41096元(18680元/年×2.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80元,合计122331.85元。现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
被告沈丘汽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不持异议,现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辨称:对事故发生不持异议。由于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其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
请律师帮保险公司想个办法可以少赔一些。谢谢!
保险公司用伪造的自动扣款协议书来扣费,在消协面前已承认是伪造扣款协议书并退回发现时的扣款,但是拒绝退回以往所扣的款项。我知道我和保险公司可以用司法来维权,但是能够让违法者得到惩罚吗?保险公司的伪造,欺诈该谁来管?我们的保险法有用吗?法院可以对一家公司进行惩处判决吗? 请问诸位律师,那么保险公司触犯保
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这个格式和内容可以吗? 是追加为共同被告 还是第三人 还是什么? 需要附保险合同的资料不? ************************************************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 电话:***********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我朋友的丈夫是给别人开车的,车辆行驶时,撞到了别人的车子,导致它车上的两个人死亡了,车子交了第三责任险,他自己在这个事故中腿部受了伤,伤残鉴定是七级,车主当时给了三万块,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和车主还要不要赔偿?
我爸爸4年前买的平安的“万能型A”,主险是“平安致富人生终身寿险”,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终身”,基本保险金额“50,000”,期交保险费“5,000”;附加长险“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无”,基本保险金额“50,000”,保险费“无”,当时说的是这2个险是并存的,但现
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可以按因公殉职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我父亲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名代理人,在去为客户签单的时候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可以按因公殉职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问题补充: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代理劳动合同,出事之前有少量饮酒。
事故责任是这样的:对方车子下坡速度较快,路也比较滑,司机没有经验也没有驾照,他踩及杀车后箱横在路上打在我的车上,我的车没有占他的线,责任全在对方.而对方的车只进了强制险,家也比较穷,车也管不了几个钱,现我车上三人受了重伤,大约要10万元的医药费用,我的车进的保险是第三责任险,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