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定两年的合同于2008年年底到期,可当时我正处于生产和哺乳期 合同就延迟一年到2009年的年底哺乳期结束。请问我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法里有相应的条例吗?
本人在四夜单位做临时工,从08年6月一直工作到13年12月。只给交养老和医疗,当时去的时候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后每年在没有签过。后因在窗口与人发生争吵被开除(后来单位还以各种理由开除了好几个人,原因换了新领导)。我离开的时候单位管理人员说合同丢了,没有给我合同。只给我了一份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养老保险和一个月
单位一共7个人被无辜开除,理由为殴打,辱骂上司,用人单位拿不出合理的证据,包括直系领导也不敢说我们辱骂过他,他们说有视频和音频文件,却不出示给予足够的证据,如何去申请劳动仲裁,辱骂,殴打上司这项可以申请精神补偿吗 被开除的7个人都是上海本地人,现公司无一人为上海人,且公司还不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保,诱骗员
本人2013年6月到一公司上班,但至今一年多时间公司依然未也我签订劳动合同。 而今天在看电视时得知(上班满一个月,未满一年,单位没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离开工作单位时可要求单位给也工资两倍的赔偿);(满一年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想我这种情况工作满一
您好,我于2012年2月至今,一直在交通部门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五险”已买,住房公积金未缴,现在想辞职可以吗?能够得到补偿吗?程序要注意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