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合同中第四条 甲乙方同意执行以下第( 1 )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办公室的标准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 (含一小时午餐时间) 一直以来,我们的上班时间都是,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 ,休息星期六和星期天。现在公司想给我们安排调休,即每七天中调休两天,这两天不一定是星期六和星期天, 七天中 给予调休的这两天也不一定是连续休息。 如果我不签署这样的协议,仍按照原合同上班,公司有权开除我吗?(公司说如果安%
(公司说如果安排我周六周日上班的时候我不去上班,就按旷工处理,旷工三次就开除我)这样合法吗?
我看了我的合同上注明的: 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 休息时间:每周至少1天 我一直就是白天上班,签合同之前也是这样,刚刚毕业也不知道这个猫腻。从签合同到现在,已经工作满1年了。 而现在,公司要求我上晚班,22点后下班。公司没有宿舍,公司到我家晚上9点就没车了。这种客观原因,导致我不能继续我的工作。
我们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的民营企业,属下有几家分厂。现以股票上市的需要,要将一家分厂的80%人员的劳动合同转至另一家分厂,但工作地点不变;这其中会不会有陷阱?很多人都动摇不定。请问我们应该怎样防患于未然?谢谢!
左脚的小指由于上班时间工作被压碎导致拒掉小拇指算残吗,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啊!
是这样的,由于上班时间在工作中机器压到了左脚的小第五个小指骨头压碎,到医院医生说要感染需要截肢,就把他剪掉了3分之2,,但是事后我们找老板,老板说已经报到了保险公司,然我们等,5几个月过后钱汇过来了,就只有药费,然后我们问老板,老板说保险公司说脚评不上残,请问脚不算吗?也是人身体的一个部分啊!在问老板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保险的5年工作经历,如何向公司要求赔偿?
我老公是03年在他的工作单位工作的,但是劳动合同和三险却是在08年开始签订和缴纳的,上个月底,公司和员工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多发给了每个员工3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有些新员工就此离开了,但是我老公依然在公司工作着,但是公司的工作情况很不稳定,我想知道对于03年到07年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的保
我在建筑企业工作,单位性质国企,续订前为正式员工,主要从事现场资料技术兼工长的部分工作,并且已经在本单位工作6年,可这次续签合同,单位要和我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
想咨询一下,如果员工从一个公司调至另一个公司,两个公司法人不同,但是总经理相同.后面的公司会履行前面公司的一切法律义务,在公司服务年限也会连续计算.这种前提下,要是变更劳动合同主题,是否可以指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还是需要解除原公司劳动合同,重新订立新合同.如果重新订立,是否也许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变更协议,写明原因?
本人于04年8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到08年新政出台前才签了一份合同,到今年11月30日终止,合同的薪资是填得当地最低工资,与实际工次不同,今年9月时候出了一份通知,更改我的职位,由原来的市场部更改为网络部工作,通知未注明工作地址变更,10月份起公司口头通知必须到新的网络部办公地点上班,新的地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