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爱人无业,岳父母是省直单位直工。 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二、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三、凡驻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四、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的,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五、退役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实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分级负责、包干安置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省属驻长各系统、各单位,市、区、县(市)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父母(配偶)单 位或退役士兵本人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安置。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相关政策统一安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重点安置就业: (一)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获得大军区级荣誉称号的服役期满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 (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三)烈士子女、孤儿。 六、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非本人原因,2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 七、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下列标准补偿安置: (一)对服役期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20000元,服役期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补助2500元。 (二)服现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50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补助25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标准领取补偿金外,按每获一项荣誉称号分别按相应的标准增发奖励金。其中,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500元。 (四)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由本人向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签订自谋职业补偿协议,并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退伍士兵持证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 八、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 (一)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安置卡”或“优待安置证”的; (二)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渠道进城无生活基础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四)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五)城镇义务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当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补偿安置自谋职业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八)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为: 义务兵每人40000元,转业士官每人50000元。 十一、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当地财政统一管理。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退伍安置部门提供的名单向自愿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收取,对有安置任务而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安置退役士兵,又未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属长沙市各级财政拨款单位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代扣;属其他性质的单位,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不按分配计划接收安置对象,又不按时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外,当年不能申报评选文明单位。区、县(市)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市)”。 十二、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 十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本办法确定相应补偿标准。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第5点中说了:中央和省属驻长各系统、各单位,市、区、县(市)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 我是此单位的职工子女的配偶,能否要求岳父母的单位接受安置我?谢谢
一老转业军人,65年参军,89年正团职转业,6级伤残,到地方安置到企业,待遇正科级。希望咨询转业时地方给予待遇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如何补偿?谢谢! 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无法解决,要找原部队商量补偿,不知是否是推诿。该问题到底该由那个部门负责?谢谢!
士官转业回来,等好长时间不给安置,还得找人花钱,那该咋办,一没有人,二没钱,转业回来只给了六万,都说找人得花六七万,转业费全花了也不够,不知该咋办
法律对已转业军人的专业安置费有没有什么规定?譬如在夫妻离婚财产时是否作为共有财产?谢谢
法律对已转业军人的专业安置费有没有什么规定?譬如在夫妻离婚财产时是否作为共有财产?谢谢!
我是异地入伍的士官,父母03年在南京买的房子,05年结婚,现在他们户口都在这边,年底到期满十二年转业,我是否能进南京,能不能享受南京待遇
您好:我是95年入伍,08年转业,经县安置办安置在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班一年多来,工资只发基本工资的60%,像这种情况,我能否要求重新安置,或有别的解决办法和途径?敬请相告!
在部队13年转业等一年才签到中石油西气东输,政府是09年11月发出的介绍信,到10年7月才让我签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更让我不解的是就13年的工龄都不算,我就相当于临时工,同批签的有合同化的,为何对军人不优先,在开出介绍信到签合同半年时间生活费都不给,情况更糟的还没市场化的大学生工资多,给予答复感谢
我是佳木斯09年12月转业兵,是铁路安置卡,2010年10月3日去哈铁考试没及格就被刷下了,铁路不管了2年兵白当了,苦也白吃了如果学习好就不去当兵了,就是为了专业有工作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人员,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已转隶地方人事部门,政府每月已发退役金,如果军队或企事业单位要使用这些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合同管理上是否合法,可能会有什么纠纷和隐患?
我是2000年去当兵,一名服役10年的士官,还差两年服役期满,但是家里父母年迈体衰,生活困难,要求我提前转业,也便照顾他们,现在我转业回去能够安置工作吗?
您好!想咨询下:我是一名军队干部,面临转业,我配偶深圳户口,于2009年1月取得深圳是户口,我们结婚时间是2009年2月,请问我2011年3月转业能否进深圳工作,如果不行,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