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债权人与某私募基金签订固定收益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两年,年息13%。合同未就预期支付罚息事项作出约定。但有一项一般性约定:“违反约定的,将承担出资金额5%的违约金”。最后,该基金逾期近3个月才支付。不知就预期利息标准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请问:
1.我能否要求按原合同13%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甚至要求对方支付5%的违约金?
2.对方又能否坚持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
感谢!
抱歉,上文中的”预期利息”应为“逾期利息”。
劳动仲裁那仲裁了偿还我比如:1万本金。没有说利息。 可是现在从:08年5月后到现在二年多了,我可以要求公司按一万的本金另外在偿还我逾期支付本金的利息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请问:执行款的利息部分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短期利率计算还是根据时间的长短计算?例如:我的执行款三年了,法院是按同期1--3的利率计算,还是按同期的短期利率计算? 还有一个问题:案子经过初、抗、上三审才终审裁定。后两个判决都是维持一审判决。请问:迟延部分是否按一审的时间开始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中间出现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超过了约定的首付款付款时间,但是对于贷款部分只约定了贷款数额,时间并未约定,如果需要按照贷款利息计算赔偿损失的话,贷款部分的利息要算吗?因为毕竟从申请贷款到银行批贷还有一段时间。
这个是判决书内容:原告赵光军与被告耿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峰志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与其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累计25800元,并于2011年7月20
起诉书上欠款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月息1.5%,合法吗? 证据有二份 借据内容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借款期限定为1个月,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乙方保证所借款项用于合法项目,并及时归还本金利息,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本金,利随本清,乙方逾期还款的,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如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10年购买一间商铺,付清全款53.7万元,2010年9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为买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违约金没有约定,如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今天算法和金额)谢谢!
39800块钱,从2012年11月判决到现在,然后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条(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利息是怎么算的?到今天已经1年零6个月了,利息是多少? 对方只有一套房子,如强制执行什么时候会得到赔偿?
自己辞职能赔偿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自己申请辞职,还能赔偿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