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给当事人一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庭上当坐主要依据和证据用吗?
我于上月凌晨2时40分左右把轿车开进嘉陵江里了造成同车副驾一人死亡,案件一直由水上沙派出所在处理,但现在派出所却给我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合法吗?还有我会受被判刑吗?补充说明:(在出事后我自首的询问笔录中我承认出事前我喝了三瓶啤酒,但于上午8。9时血液测试中未检查出酒精)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只下了交通事故证明,未下责任认定书,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本文来自: 法易网
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 2010年8月6日20时许,庞国祥(受害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汶上县广场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金都花园路口附近时,与横在路上的联通公司线缆相挂撞,朱吉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鲁ham366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此处时也与横在路上的联通公司线缆相挂撞,造成庞国祥受伤,朱吉明轿车前牌脱落。 因该事故成因
当事人已经签字,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却不履行赔偿金额 当事人经过交警调解《已经签字》,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却不履行赔偿金额。金额不大起诉又麻烦,该怎么办。
一辆摩托车在行驾驶在道路上,有牌有证,各种齐全,碰到一辆无牌、无证、无保险拼装扶拖拉机左转弯时相刮擦,在晚上8点对方没有电灯,路边没有电灯,摩托车有电灯,但看不到对方,在这个事故认定书应该是什么样,跟后载一个妻、一个儿才十岁,有关系吗
我老公开摩托车被小车撞到对方是醉酒驶车转弯时没打转向灯三个月后交警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可一个星期后要我们拿过去改责任重新定请问交警可以改吗?我不同意可不可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