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四人是退休职工,受雇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该项目抵押给银行),企业答应工程复工后即付工资。但一拖就是四年,每年都开具了欠条,四人共计40多万,现复工无望,为保护自身权利,已经诉至法院立案(法院认定为劳务费)。近日开庭。请教1、该企业承诺复工后付工资受不受法律保护;2、我们的债权能否优先受偿,劳务报酬受偿顺序及其法律文件依据是什么。 我想不适用《劳动法》,因为法院认定为劳务(雇用)关系)原因是四人属于退休职工。?多指教,非常感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具体手续是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具体手续有哪些?
我感觉我的乡亲们受骗了,原来说办企业,不到一年就关门了,后来就盖成楼房,楼房变高了,对北边的地大面积遮影。企业征地与房地产用地的补尝是不是有区别啊?对开发商的这个行为我们能做什么??
我于2007年5月调出原企业,原企业自2001年元月—2007年4月就没有发放工及生活费,调出单位时,自已补交了自1998年8月—2007年3月81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请问企业破产后,企业能否支付所欠的工资及养老保险金?
我们是新疆奎屯市的四大破产企业的一个,今年的5月,有房地产公司来说要对我们小区进行开发,我们的平房可以置换同面积的一套楼房,但是我们的平房只有两间公房算面积,大家在房屋不够使用的情况下加盖的房屋,一律不算,还有很多居民自己盖得棚子和养殖场,也不予赔偿,或赔付40-50元一米,(不是平方,是两面墙的长度),
原单位破产后我被分流到某商业单位工作,这几年工作中我感觉现在的单位对我们分流人员不公平。我想回到原来的单位(我的劳动合同还是和原来单位签的) 我们企业破产后被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改名为潍坊中百实业有限公司。中百实业以无多余岗位为名,把我们分流到潍百集团下设的潍坊中百大厦工作。劳动合同还是与
我是一名国企破产安置的工人,在再就业后一直就工齡问题和单位纠结不已,看了劳动法,又查阅了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资料,但感觉不是很清楚,就想咨询一下到底我们这种如何计算工齡,有没有什么相关政策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