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外资公司工作,月工资超过北京地区平均工资3倍以上,在此公司在职14个月(总工龄小于5年),最近4个月非工伤病假全休。这4个月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工资,并缴付4险1金(由于最低工资的80%只有600多元,公司自愿给我支付4险1金应当本人支付部分)。由于已经超过3个月的治疗期,目前公司以我不能回公司工作
我是2006年进入公司 今年8月公司突然关闭我所在的门店 我的合同是到2012年到期公司要求我签离职申请书 我没同意 后要帮我换门店 我不同意 于是补偿我4500元 我在离职申请书上签了字 现在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 我已经在离职书上签字了还可以拿回补偿吗 我的基本工资是1120 每月加提成平均在3000左右
谁拿了我的经济补偿金? 最近听说厂子破产了,到厂里去问,并要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答复是2002年已经政策性破产了,经济补偿金已经被国家收回了。可是2002年只说买断工龄,但我因为涉及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没有签协议,并且每年都去找几次,一直都没有听说过破产。 问:1 如何能拿回我的经济补偿金?
本人因为工作过度导致腰椎间盘突出住院,住院期间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已不再续签,但是可以延期到出院办理离司手续,住院期间公司只发两百多元的生活费,我想问经济补偿金是从合同到期的时候计算还是从我出院的时候办理离司手续的时候开始计算。2005年到2010年10月31号可以得多少补偿金。 我想问的是经济补偿金是从我合同到期
我想问的是经济补偿金是从我合同到期的时候平均计算还是从我出院办理离司手续的时候开始平均计算 本人因为工作过度导致腰椎间盘突出住院,住院期间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已不再续签,但是可以延期到出院办理离司手续,住院期间公司只发两百多元的生活费,我想问经济补偿金是从合同到期的时候计算还是从我出院的时候办理离司手续
我是2006年9月3日到公司的武汉子公司上班,2008年4月,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合并成立湖北子公司,我们的人事关系直接转入湖北子公司,2010年10月29日(30日,31日为星期六,星期日)现在因公司我所在的条线要并入广东总公司,不需要我们现在的岗位,公司就要求我们离职,且办理了离职交接表,和武汉子公司,湖北子公司分别都
本人因为工作过度导致腰椎间盘突出住院,住院期间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已不再续签,但是可以延期到出院办理离司手续,住院期间公司只发两百多元的生活费,我想问经济补偿金是从合同到期的时候计算还是从我出院的时候办理离司手续的时候开始计算。2005年到2010年10月31号可以得多少补偿金。 我想问的是经济补偿金是从我合同到
请问为啥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满后不想续签合同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觉得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我国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这种保护不是以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为前提的!请指教!
因公司要求调离我现在所工作的岗位,双方未协商一致而被辞退。工作时间为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最近一年平均工资为4500左右,工作所在地为广东东莞,请问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金,具体是如何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