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多次出轨,但因有小孩,男方表示愿意改正,表示如果再犯,愿意净身出户,这样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去公证可以吗?
夫妻婚后9年,在入住新购买的房屋前,定了一份夫妻协议.现在这个房子的产权名字立的是妻子的。协议内容:夫妻现居住的房屋,由其女方的姐姐购买,房产上的名字虽然是妻子的名字,但本房屋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有居住的权力,不得对房屋进行处置,抵押;如果将来夫妻不在一起生活了,本房屋归妻子的姐姐所有;如果妻子先行离开人
两年前我在公公名下的房子上自己出资加建了一层半的楼房,做了一份由公公和我先生签名的协议书,证明这一层半是我们出资并属于我们所有,但没有去律师处公正,只是公公和我先生签了名字,不知道是否有法律效力,应为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我公公的名字?
我叫(爷爷的名字),1997年单位集资建楼,我因为有住所,无需购买,所以经其他子女同意,便有其长子顶替我名义购买,后来有我长子转卖其女,该房有孙女***一人出全资购得,与我及其他子女均没有任何关系,其房屋所有权有孙女***一人所有,其房屋买卖权有孙女***一人全权负责,特此声明声明人:爷爷证明人:问证明人是否得
因为老公出轨,我们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遇到再出轨时的协议,我们俩人都签字盖章了,我们签署的协议都注明在离婚时生效,但我们真的离婚时这些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当初为了分担租金压力,把厂区划了一部分分租出去。当初是以合作协议的方式签了两年,但现村里涨租,我难以为继。只好关闭,但分租的一方以协议期限未到;既不肯增加租金,也不肯搬走。我想知道如果打官司“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女方怀孕生子期间丈夫出轨与人同居 现讨论离婚问题 孩子不满两岁归女方 双方其他共同财产总额很少 归女方 离婚后女方和孩子无房 男方房产属婚前财产 因其家人反对不同意给女方补偿 但他自己愿在将来有能力时做一部分补偿 同意离婚协议书外另立一份协议 补充规定离婚协议书以外的将来实施的补偿及责任 请问这样的协议书是否
您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交易,签订了三方协议以及中介服务协议并且交了部分服务费,收到该公司的收据并盖有财务章 后来发现和我们签订协议的那个中介虽然有执业资格证,但未受聘与该中介公司,或者她虽然受聘于该公司,但并未到房管局备案 请问这种情况,中介和我们签
协议书 有XXX独院一处,为住房2间,2层楼房,面积为实院使用面积全部。 西邻XXX,东邻XXX,北邻XXX,南邻XXX。出路为XXX大街。 经XXX村委会和四邻协商,达成以下共识:卖给苏红新。 价格为( ),一次性付清 此院以前所有协议为无效,以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所定协议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