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加倍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能够搞明白,但是结束时间是不是最后还完本利的时间呢
我于2007年给一个朋友借了6万元钱,原本说三个月就还我的,结果他不还了
我没有办法与2010年想法院起诉,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民事调解要求他于2010年10月22日前归还我6万元钱,如果不能够按期归还就依照民法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与2011年3月10日归还了我一万元钱,没有办法我于2013年10月要求法院再次执行,法院给他所在的单位发工资的银行发文冻结了他的工资,每个月扣7千元钱,法院的法官要求我自己来计算延迟支付欠款的利息,我不知道该如何计算。法院于2014年4月1日给他发工资的银行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冻结和划拨他的银行存款7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个加倍的利息,是怎么算呢?是不是从判决给付之日算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倍?比如4万元,从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这个利息具体怎么算呢?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
律师费和诉讼费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律师费和诉讼费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
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可向被告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人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判决书写明被告于判决生效起日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总共是54500块钱,从2010年11月24号判决到现在未给过一分,然后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条(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利息是怎么算的?到今天已经2年零4个月了,利息是多少?
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款是11554元,我想要35天的利息,是不是我这样算的11554×0.05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360×35(天数)=125元 是不是这样算?
法院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天数是算到把被执行人的钱转到法院的日期为止,和我算的不一样,还有没有程序可以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问题
请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还是按照初始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息计算? 谢谢您的回答。我理解您的意思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为基数,再进行加倍的利息计算对吗?还想请教一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的支持或者肯定这个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