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问题
请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还是按照初始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息计算?
谢谢您的回答。我理解您的意思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为基数,再进行加倍的利息计算对吗?还想请教一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的支持或者肯定这个答案呢?我需要这样的法律文件说服执行局,他们是按本金算的,我觉得不合理。
再次感谢你的无私的帮助!谢谢!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个加倍的利息,是怎么算呢?是不是从判决给付之日算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倍?比如4万元,从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这个利息具体怎么算呢?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
律师费和诉讼费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律师费和诉讼费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
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可向被告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人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判决书写明被告于判决生效起日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总共是54500块钱,从2010年11月24号判决到现在未给过一分,然后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条(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利息是怎么算的?到今天已经2年零4个月了,利息是多少?
我父亲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法院将此处房产判给我妹妹所有,并判其给付其他继承人经济补偿,我妹妹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现在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她同意履行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判决书生效到现在已经十年了,我父亲的房产也已经增值了四倍,但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只能要求其加倍支付利息,法院也支持我们的要求,不知道利息是
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款是11554元,我想要35天的利息,是不是我这样算的11554×0.05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360×35(天数)=125元 是不是这样算?
法院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天数是算到把被执行人的钱转到法院的日期为止,和我算的不一样,还有没有程序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