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员工,1964年出生,女,46岁,入司时间为原2002年11月,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2011年1月14日,原为公司库管员,因为公司关闭仓库,公司想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本人提出:1、08年、09年年假折算,3倍日工资; 2、离职补偿8.5个月平均工资(2002年11月——2002年12月
我是2002年3月在某单位开始上班工作的,原合同是3个月签订一次,后来转为了两年签一次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但用人单位未发放书面通知的的情况下,突然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是按2005年后进行的补偿,在以前2002年至2004年未购买各种任何保险,月工资加其它福利加奖金有1643元,请问罗律师,这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您好,我单位是合资企业因合资到期自然解体的,在解散时,本人是销售部的一名销售业务员。同时,又兼采购部经理(我是从业务部提到采购部的),从事两份工资,当时,领取业务员工资及提成,同时也领取采购部经理的待遇工资,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谢谢
武夷山沟谷纵横,靠西北点更是山势险峻。京福高铁途经我村,使农田和道路被大量的征用和租用。市、乡、村出台的补偿方式是:每亩耕地使用费1000元,地上附着物补助费1000元,垦复保证金22000元,等于永久性一次征完并且付清款项合计每亩二万六千元,其中,还要包含每亩1430元的村部提留款。另外,有一条二、三公里长的机耕
我于1998年到公司工作,04升为车间主任,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类的于04年为我交付(网上可查),今年五月份公司新来人员将我职位顶替,公司通知我至单位另一个地方工作,保留薪金但无任何职位,我不同意,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补偿,公司只同意给几千元的经济补偿,因无劳动合同,我不能提供职位证明和工作
本人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现申请报告已获得批准,请问此种情况是否能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获取经济补偿?另外,此类经济补偿是否可以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还是按照我们地区的平均工资进行?
我自07年7月进老侯食品公司工作至10年10月被辞退,其间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社保都是我个人交纳的,现在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吗,赔偿的年限可以是从08年1 月日至10年10月吗
1998年6月至2010年9月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10年9月关闭,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是1998年6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的,公司在2010年9月30日被从化市政府下令关闭,公司只赔偿2008年1月到2010年9月一共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