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朋友不识字委托我跟律师咨询 朋友是农村户口,不识字,2007年他的一个亲属要在农村信用社借款,但是本人是城镇户口不给贷,因此借用朋友的身份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7万元,是一年期的小额农户贷款。2008年那个亲属有5万元借给别人了,并给他看了5万元的借据,令2万说是银行走关系了,要不然按规定一户只能给贷2万元。续贷一年,所以朋友不得已又在借款单据上签了字。2009年那个亲属说信用社贷款解决了,银行再也没有找朋友办理任何手续。2009年末那个亲属去世了。今年朋友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朋友借了7万元钱,那个亲属担保的,要求马上还钱,要不就抓人。 我朋友托人打听到信用社原来那个信贷员是违规给那个亲属办的贷款,办理贷款的信贷员已被辞退,信用社主任也换了,新主任查账的时候看到的这笔贷款要收回。 我要问的是:1,我朋友不识字,信贷员与亲属办完贷款手续后只是让我朋友在贷款合同等手续上签名,并没有告知贷款合同内容,还以为是亲属自己贷款他只是提供身份证,要是亲属不还钱通过他好找人呢,这样的合同是不是有失公平,是否违反合同法,如果是,违反了哪条? 2、2009年到现在银行没有找过我朋友办理任何手续,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银行借款诉讼时效是不是也是两年,诉讼时效是哪个法第几条规定的? 3、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是不是每户只给贷2万元。如果是,信用社给贷7万元是不是有过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4、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是不是有专门用途。如果是,信用社从来没有向朋友跟踪调查过这笔贷款去向,是不是有过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5、我朋友认为他没有拿到手一分钱,所以不应该还钱,但是他有三间房子是贷款之前盖的,如果不还钱银行能不能给房子收走。还有他承包的土地能不能收走?另外他能不能被抓走? 谢谢
这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叶某的丈夫何某于2002年初病故,1997年何某为罗某包工包料承建住宅全部工程,至2000年工程款陆续收清,其中的石材由何某向傅某订购。2002年底傅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凭有罗某签名的石材计价单起诉罗某。开庭前,罗某多次要求叶某为丈夫承担该石材款,并在未按法定程序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就与叶某及傅某达
我之前看了一个新闻,就是一般超过诉讼时效的官司,超过2年的吧,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到时效的问题,那么法院不应该对被告提示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样有违背诚信中立的原则。所以那个超过诉讼时效的官司竟然打赢了。 在一般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的话,法院有权利提出吗?还是等被告人提出呢?被告人没有提出的话,那么是否
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消权(银行扣利息)是否诉讼时效中止。
银行在2006年9月发放了一笔贷款,期限一年,2007年到期后逾期至今,由于借款人下落不明,银行在2008年9月扣了一次利息,然后再2009年找到了借款人,借款人偿还了1万元,请问:这个案例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的期限,是否算是中止诉讼时效,以2010年7月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差不多10年前用几亩土地向银行贷款,后应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把土地拍卖了,可是还差一百多万,但当时借款人已经无力偿还了。到了现在如果借款人有钱了银行还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吗?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后、银行强制执行还款前与妻子离婚了(借款人当时在外包二奶并生有孩子),但是由于被银行强制执行还款后借款人一无所有,
他1976年脑外伤导致脑外伤精神病,认定工伤,国营企业1983年5月改制为独资企业,他1984年3月被更改为富余人员发60%工资,还有40%工资扣住不发,多次上访,1991年6月上级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否认工伤,最近他兄弟从企业单位取回监护权为他上诉法院是否还有效?
律师你好:我03年借出去的钱,有房屋抵押担保,并且经房产公司登记,08年债务人2月发了手机短信说暂时没钱还,08年3月开始拆迁,开发商叫我找到房屋主人拿房产证去他那领拆迁费,当时,抵押人也同意用拆迁费清偿债务,后来开发商没告诉抵押权人,也没告诉抵押人,{抵押人45岁}开发商直接把别处的一套房屋给抵押人的母亲,但
1994年1月甲乙共同抢劫致人轻伤,后潜逃。被害人于1994年1月报案,侦查机关立案。至1996年甲被抓并判刑。乙于2010年被抓获。请问对乙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我本人是辽宁人,在老家有社会保险,2011年3月来京务工,在用人单位工作2年8个月,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上保险,2013年11月用人单位以不对外经营为由对方辞退我。我到劳动仲裁她说我这属于【劳务】关系不归劳动仲裁管。我想问 1.到哪里维权 2.超过诉讼失效期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赔偿 1请问在超过诉讼期的情况下还可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