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在城东路251号,甲方所拆迁门市部仓库,家属房的基础上联合建营业、写字综合楼一幢(…按甲方提供土地面积为准)”。 而周口饭庄牵头集资建设的“阿拉伯大厦”,是在郑州市工商联拆迁“三家”单位后经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其占地面积远远大于蔬菜公司(甲方)提供的土地面积(原“门市部仓库,家属房”的“基础”)。“阿拉伯大厦”根本不是《协议》约定的在甲方“门市部仓库,家属房的基础上”所建的“综合楼”。 根据《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必须确定蔬菜公司提供的土地面积才能确定蔬菜公司应当分配的房屋面积。 而在本案中,蔬菜公司仅以其向管城区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说明”来证明其土地经“土地管理局核实确权为2.943亩”。该证据系其证据书写的单方“说明”,明显没有任何证明力。周口饭庄对蔬菜公司这一主张明确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在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情况下,把周口饭庄拆迁“三家”单位经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毫无根据的当作蔬菜公司一家的土地进行判决。将拆迁“三家”单位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阿拉伯大厦”当作约定的蔬菜公司“一家”土地上建设的“综合楼”来分配,明显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即使按蔬菜公司主张的2.943亩,也少于“阿拉伯大厦”的近四亩的土地),没有法律根据且明显超越职权。 问题一、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当由那个机关解决?(郑州中院答疑说应当由土地部门处理) 问题二、法院是否应当在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后,蔬菜公司土地面积确定后,才能按其土地面积在“阿拉伯大厦”占用的土地面积中的比例,进行公正判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甲方三人邀请乙方一人喝酒,乙方先与甲方喝了一杯,然后甲方再次要求乙方喝酒,乙方拒绝再喝,便独自走开,但甲方不让,追到要乙方喝酒,双方产生争执,甲方三人先动手殴打乙方,由于乙方一人势单力薄,情急之下将兜里的小刀拿出,在扭打中划伤甲方其中一人,身体表面划伤52公分,无生命危险。其余两人身体轻伤。目前甲方伤
我丢失的物品及现金大约1000元左右,现有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公安机关能否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 因为我是学生,所以这样的数额对我来说,已经算不小的损失了
2009年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第十九条法律效力如何,请问在审判实例中有否运用?谢谢!
您好,我去年因挪用公款问题被法院判决缓刑,判决书怎么上网了,我知道法院案件公开制度,法院那边已经从网上撤销了,你们这里怎么还有我的案件判决书,因影响不好,我申请请你们给予删除,谢谢
你好 我人在国外澳洲,因为在网上开办了一个半淫秽半不淫秽的动漫论坛 现在已经被查数,但我人在国外他们找不到我,劝我回国自首,否则一直网上挂着,还有我是澳洲国籍。 我想有什么理由可以不回国处理这案子,或者过几年处理,因为这个案子不是大案子,而且是县公安办的。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弟弟在网吧被三人同学打架打成了轻伤害(已通过司法鉴定)。其中一人当时持有凶器。三人当中有一人差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另外两人已经是成年人。当时局里已经立为邢事案件处理。而且这三人对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当天就把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给放了。而且是主犯这合理吗?而且这三个人一律不提供家人
关于法院已判决的纠纷,被告不服上诉的问题. 本人2007年共向开发商交60万做为购房预付款,分2次50万和10万支付,签有购房合同. 2010年3月份开发商不愿按当年的价出售于我,于是协议将50万元按2分利息计算,于是同意将10万元按2分利息给我赔偿,在50万元欠条上签了按2分月息计算. 另10万开发商以现在亏本了,很穷,请求我免它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