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老家有一祖宅,现在县政府要征收我家的房子,并在2007年12月签订了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母亲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原来说好的补偿面积有所改变(增加)。今年9月我母亲回老家办理此事,县政府的人在口头上答应按新商定好的面积重新补偿,并且他们领导还签署了一份房屋征收结算单(按新的面积)给我们,结算单上有主管领导的签字,但未盖公章。可在要重签正式协议的时候县政府又变卦反悔。现在县政府持有的那份协议书填写安置面积、补偿费的地方多次涂改,由于准备重新签订协议,我们持有的那份协议书又被县政府收回。另外,房子房产证和原来签订的协议书上的被征收人(简称乙方)都是我和母亲两人的名字,可原来那份协议书上只有我母亲签了字。因为安置面积还没确定下来,房产证也未移交。 请问,原来我母亲签的那份协议书有效吗?协议书经过多次涂改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县政府后面签的那份房屋征收结算单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认定是以协议书为准还是以结算单为准呢?如果我们要起诉要求县政府按新的补偿面积重新签过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我们,能否胜述呢? 请各位帮帮忙,谢谢了!
我属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的,刚与村委会谈好拆迁补偿事宜 。我是农村非住宅房屋拆迁的,就是一个合法经营的小厂。但这补偿协议书不知道怎么写 ,有正式的合同吗? 还是自己拟定,自己拟定有法律效率吗? 希望有这方面的专家帮帮我。谢谢
我们这里是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农村。面临要拆迁,想请问相关政策或安置,补偿等相关事宜。谢谢专家。
买房时,由父亲的名字办理的住房贷款,并签下了捐赠协议,写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女儿,女婿所有,贷款由女儿、女婿还,并得到公证。如果在还款期间,夫妻出现离婚,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房产又应该如何来划分,请专家给予我解答。谢谢!
我家的房子今年准备拆迁,但房证上是我爷爷的名字。。我父亲和我爷爷及我父亲的兄弟姊妹在分拆迁补偿款上达成了协议,并有书面证明,且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我想请问,要是在两三个月后,我爷爷不承认该协议或者想更改协议内容,那之前签的协议还有用嘛?
我是帮一个朋友问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在元旦前,朋友的公司在周五下午拿出了一份离职协议书,当时就要求朋友签字,原因是朋友在工作中的一个小失误(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只是忘记了一份记录),朋友当时心慌,没怎么读协议书,就把名字和当天的日期签上了,当时协议书甲方未签字,也就没有吧其中一份留给朋友,后来
在1997年我签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说明能回迁原地居住的,后来这块的被收回拍卖,被另一发展商投得建房,但被告知我们不能回迁,请问我们原来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还有法律效力吗?我们还能回迁吗?
我家是通过父母离婚的协议:把所有财产平均分配给子女,或得房屋所有权的。但我们的户口都在城里。因为是空挂,在城里幷没房屋也没土地。我们是不是可以按第四章第三条或得房屋安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