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上海的外企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我从07年加入这个公司当时是一名店长,后升职做到销售经理,工作区域一直在山东青岛,偶时全国出差。但青岛我司并没有设办事处,所以以家为办公地点。我在12年9月份新签属了一份劳动合同,上面的工作地点改为中国,同时注明:甲方根据经营和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06年进入现在的公司 公司总部是在南方 所有人事关系是通过山东当地的人事公司进行处理的 包括工资 五险一金的办理等。当时进公司时候,公司业务发展起步,计划在山东设立办事处,但因业务量不足原因采取现地采用方式,在山东工作。几年之后,公司由亏损慢慢到盈利,但因为产品附加值太低以及工厂持续亏损原因,公司决定将工
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下面的单独法人实体,合同章不是总公司的,而是下面的公司。现在公司以工作需要为借口要求到总部工作。我可否以原法人注册地址与工作地点不符为拒绝理由呢?
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和我续签时在新合同中劳动地点一项加入了一个外市的工作地点(原合同为本市的不同两个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拒绝续签并要求经济补偿?
工作地点变更了,员工不愿意去新地点上班,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与经济补偿。公司又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我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生活区和生产区在同一个大院内。今年,因为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生活区和生产区所有土地都被征用了。由此,生活区不存在了,各自选择不同区域的安置房。生产区搬到15公里之外的工业园区。原厂址和新厂址距离20公里,但是都属于柳州市区内。有些员工提出,因厂址变更,不愿意去新厂上班,要求公司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工作地点变更,不同意去的话能否得到经济赔偿
我于2012年6月份在人才市场面试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卓怡恒通电脑有限公司维修员一职.后来公司让我签订了却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的用工单位写的是深圳市卓怡恒通电脑有限公司.现在的问题来了.我现在的工作地方是卓怡的合作工厂.现在这个工厂需要搬迁至惠州.我们部门因业务关系需要跟着合作工厂走.请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现在有一个劳动争议,向各位请教。下面是我的具体情况。 第一份劳动协议: 2008年 ~ 2010年, 工作地点: 北京 第二份劳动协议: 2010年 ~ 2012年 , 工作地点:北京,武汉 合同期内前两个月 , 在北京工作。后因为怀孕,想回武汉, 公司要求我
合同规定工作地点在福州,没写具体地址但我一直在市区工作、租房;现在要搬到附属福州的县级市罗源,公司提供住宿,这算是工作地点变吗?我不去必需自动离职吗? 公司只对愿意的同事做了安排,搬迁完就散了,人事说不愿去的没打卡记录到时算旷工,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形式工作的公司,要以成立新公司的方式变更工作地点,我应该怎么办
已在某公司以劳务派遣合同形式工作了14年,据悉公司要以成立新公司形式让我们去另一城市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不想去另一城市工作,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以及我应该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