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本人在塘沽河华里通过中介整租了一套两室的房子,前期房东承诺房子里所有设施均可以正常使用房屋采暖到位,签了合同之后发现该房子采暖没有像之前房东所说的那么充足,和房东协商解决办法结果只是房东把责任都推给了采暖公司,让我们自己和采暖公司解决,(补充一点,河华里部分住户均反映有采暖不足的问题)加上后来我们又发现这个房子的一室附带阳台根本没做保温加装双层玻璃窗,导致该卧室冬天几乎无保温可言.故咨询这个房东的做法我们是不是该追究她的责任,我们下面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曾和房东了解过该房屋的布局及采暖的情况,由于当时没到取暖期所以表面没发现冬季室内采暖不足的问题,并且当初也不是太了解阳台保暖的事情所以只是听取了房东的话。总的说来当初这个房子的冬季采暖和这个房子阳台不保暖的问题房东都没和我们澄清。
我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条款如下: 1.如不遵守上述约定视为违约,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一致. 2.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对方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乙方所介绍客户所付中介、搬家等相应费用。 另外在补充规定里我们
我是一个房东 . 3年前签定了一个底商租赁的合同 合同上租的是5年 但是我现在不想租给他了 但是当年合同上没提到违约金的问题 双方谈了很久还是僵持着. 所以我想问一下我大概要赔偿多少钱才能要回房子 房子一年租赁的钱是2万 合同是这样写的 甲方 也就是我 乙方是对方 一、 租金每年贰万贰千元整,每年4月15日以
想咨询一下,商业用房(门市、铺面)租赁中,押金有没有限制。我所在的地区,现在租一间100平米的商铺,在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需要给房东交纳房屋押金5万元。如果按月、季、半年付房租的话,房东要求的押金在6-8万元左右。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合理,法律有没有对房屋租赁中押金一项的具体规定。
我租的房子未到期,中介通知房东要收回房子,我必须要重新找租房。合同签订期为一年,付三押一。合同中规定:甲,乙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和中介方,并偿还另一方实际经济损失即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理解该条款?实际损失是指什么?是指未住满合同的天数,
我租的房子未到期,中介通知房东要收回房子,我必须要重新找租房。合同签订期为一年,付三押一。合同中规定:甲,乙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和中介方,并偿还另一方实际经济损失即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理解该条款?实际损失是指什么?是指未住满合同的天数,
律师 你好 我10月1号租的房子。租赁期为一年,可刚入住12天,也就是10月13号房东打电话说她的房子要卖,让我配合中介公司来看房,中介公司看房时不是在小孩睡觉的时候,就是在吃饭的时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和家人的生活,而当时签订的合同只有我违约赔偿她的条款,没有她违约赔偿我的条款,不知道该怎么办,请给予指点,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