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基数为上海市社保最低基数,意味着我领取的生育津贴会比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我能要求公司补足吗,公司可以拒绝吗?
我于2012年6月中询到9月中询期间休的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有发放工资给我,也有购买保险,现社保公司有追溯生育津贴这一块〈追溯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津贴〉,公司现在以产假期间已发放工资为由,拒绝为我办理生育津贴,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
请问是在哪一条法律的哪一个条文? 请专业的律师来回答, 不要只是回答可以或不可以 , 这个网站难道没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可以回答的出来是哪一条法律吗? 竟然还有人敢回说 咨询某某部门 這樣的無意義的回答 , 那你这个律师是当假的吗? 沒有能力回答的就不要廢話留言了
我夫妇俩均是少数民族,户口也都是湖南少数民族乡农业户口。我去年进入县事业单位工作,妻子在外务工,现育有一女,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能否生育第二胎?(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
本人大学毕业,非农业户口,妻子农业户口,第一胎女儿,现年已经8岁,我与妻子2013年年底又来个儿子,我夫妻二人年龄均超过35岁,但我夫妻双方都非独生子女家庭,儿子出生已经有2个多月,妻子已于前段时间做了节育手术,目前面临儿子上户口等一系列问题,当地计划生育办要罚款5万元解决儿子的上户口等一些事情。我请问,以
一朋友(女性)未婚跟一男子生育一女孩,后被男方抛弃,小孩由男方抚养,后经人介绍与现在老公结婚,现在老公属于初婚无子女,如果现在要小孩,是否属于头胎?是否可以领准生证?育龄妇女档案卡上是否有以前生过小孩的记录?
我休产假期间,会收到政府的生育津贴(包括:产前检查费用报销800+顺产报销2200+产假期间每月工资近2万),同时公司还会照常每月发工资给我。但是休完产假后回来上班,员工需要把政府发放的生育津贴(政府发的每月工资近2万元)还给公司,员工只留每月公司发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并且,政府发的工资要高于公司发的,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