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张某借王某4万元,2013年8月1日归还,我担保。到期后借款人张某叫我捎给债权人王某2万元钱后,再也不还了,一直到2014年3月7号才起诉我,届满后7个月了,我能免除掉担保责任吗
我为借款人张某捎给了债权人王某2万元,算不算债权人已向我主张过权利
2008年曾为朋友担保向信用社贷款,还款期限好像是10个月,到2012年9月27日(今天--咨询日)信用社也没有向我提出还款要求(朋友因刑事案件判刑),我想向法院申请免除还款责任。背景:信用社想把此不良款项买给私人(涉黑团体)。恳请帮助
我和另外两名同事给张某提供信用担保贷款,贷款的理由是购房,而张某到期未能归还贷款,当信用社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我们担保人才知道张某的贷款未用于购房,而是借给了他人,请问我们还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朋友的父亲为别人担保贷款,今年朋友的父亲死了,请问担保责任是不是也随之免除了?债务人向我朋友要火化证,说是复印后证明担保与我朋友没有任何关系了,这种说法对吗?
王某能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张某向李某借15万,实际拿到13.6万(当场扣除1.4万利息)。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重新写过借条,续借一个月,金额15万,张某又给李某1.4万利息。如此循环借了一年。张某破产。李某明知张某已经破产,就叫张某重新写过一张15万的借条,期限为一个月,找人担保。张某就找了朋友王某,说因生意需要,
借条上没有注明具体还款时间,第一次银行转帐部份金额那个时间能否确定为原告主张还款日?再往后推6个月,6个月后是不是原告没向“担保人”主张过还款,担保责任能免除吗?
2008年6月4日,黄徇、黄秋菊找韦棠山,要求韦棠山到东兰县绿缘大洒店与原长江乡信用社一姓马的放贷员见面,为他们俩贷款作保证人,贷款2万元,他们俩各人要一万元,其中黄秋菊的一万元是她为其朋友陈江兰借(2013年7月25日陈江兰在给本人的电话中也承认自己得了这1万元)。后由黄秋菊的哥哥黄浩华、黄浩华的妻子黄庆统出面在场
1、借款协议内容,担保金额20万元,借款协议是6月29日还款、还款时间1个月,担保时间2年(时间未超), 证据1:但是到期债务人又和债权人协商在借款协议书上写了延至7月9日还款保证金3000元。担保人不知道。 证据:2:债权人在9月份给债务人写了一张40万元收到条说以前借条作废。 以上证据我们能免除担保责任吗。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为四个月,到期后担保责任是否免除?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为四个月,到期后担保责任是否免除?
请问如果为别人作了担保,签了借款协议,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借贷双方都同意我只是在名义上作担保,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我们都知道签了协议,担保人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名义担保只是口头约定,为确保不会发生口头约定毁约的情况,所以想用另一种方式来免除这个担保责任。麻烦问一下除了建议不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