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朋友,女性,老公是香港的,他们的离婚案件是在香港的法院判决的,离婚时判的房子归女方,请问,按照香港法律,女方办理房产过户的法律时效是多久?
离婚案件中可以申请调查对方父母的存款吗?如果法院不受理,需要另立案
离婚案件中可以申请调查对方父母的存款吗?如果法院不受理,需要另立案,请问我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法院才会协助调查对方父母的存款?
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已分居两年,房产评估质证后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要独占房子和50万,还要我按月给孩子抚养费,这婚还能离掉吗?多久下判决?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如何理解,是不是我还可以在中国起诉离婚?
请教专家,“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这句话怎么理解,比如在美国离婚的,双方居住在新泽西,按美国离婚法律,双方应该在新泽西离婚,但因为某种原因,双方冒充纽约居民,谎称居住在纽约,并且谎称满足纽约离婚的居住要求,去纽约取得了离婚证书,是不是就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这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