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错误的事实认定这个事实还会作为前面案件的认定依据吗?
本人于钟文泉1988-1991年间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有房屋一栋,房屋旁有一条通向本村村道的路(现宽约2.5米),路坎下有一座坟墓其墓碑离路的外测有5米的距离,路坎上离路7米处有一块坟墓的后土石,而这条路是早在我建房以前就已存在(当时宽约1.6米),我自建房时起就一直在这条路上出入。 2007年3月21日这座坟墓的所有人
在离婚调解中,我录了音,她承认了很多的事情,可是在法庭上她又否定了一切,在调解时由法院和律师在,这份录音(私自录得)能否作为证据出证 这份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出示,难道这份录音就不起作用吗?这里面涉及很多事实,不作为证据的话能否在法庭上出示,让在法庭的人都听一听她是如何编造谎言的(本人只想让事实摆在眼前
2002年我购买住房,与开发商下属物业部签了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合同当事人不明确,开发商不用真实单位或姓名而用“大业主”。合同第一条“受大业主委托,小区物业部实行物业管理”。(本小区都是一户一套房,没有大业主),也不盖公章。请问此合同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近一个月来,我与一位女人(这个人与他人已组合家庭,但没有结婚证,现有一子)通话较多。现这人与丈夫离婚。请问,在她离婚的这件事上,我需要承担责任么?我和她通话记录能否作为 近一个月来,我与一位女人(这个人与他人已组合家庭,但没有结婚证,现有一子)通话较多。现
我与叔叔合作造船.没有签订合同我给了他20万,他写了收条.现在因为他违背开始口头承诺.我要退出.他不给钱.凭收条能上诉法院要回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