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介买的二手房,签了买卖协议,定金交了2000,过户前房主提出房子有贷款没还完,叫我先交5万购房款用于还贷款,之后想过户的时候说房产证没到当地房产局,接着就是十一长假,长假过后想过户,房主说不卖了过了两天又说卖,现在房主提出需要用钱叫我在交3万8千元,我贷款15万 ,我当时讲好的首付7万剩下的贷款。所以我想请高手出个主意 谢谢大家乐
二手房交易是未说明 固定装修的归属权 想问按照法律条件看 应该属于谁
就是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没有说明该房屋固定装修归属权。先因房屋交房时间到,卖方却因自己新房未装修好为由说:要么延长居住时间,要么拆除房屋固定装修部分 他就搬走。房产证已经在买方名下。请律师帮忙 解释一下,这种情况作为买方该如何处理。 谢谢 李律师的解答 还想请问一下 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对这块的明文规定呢?
周四与房主及中介签定二手房交易合同,并且,支付定金及中介费用,中介费用包括:服务费、办理产权证费用、审查代书费、贷款审查费用。周日得知,此房曾经有人跳楼,随即给中介打电话,要求终止合同。个人认为,这属于房主有意隐瞒,所以,要求终止合同,并退款。请问是否可行?谢谢。
我家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上的合法人去世了,房子是由其家人买卖的,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过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却需要其本人的省份证复印件,告知其人已去世,并开了死亡证明,可仍无法办理,现在其家人又不知去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请教:二手房交易,卖方还有贷款未还清,卖方无力偿还,要求买方先为垫付贷款,交易中如何维护买方的利益? 问题补充:购房合同上写明由买方垫付。垫付后,保留银行打款凭证。这样还有风险吗? 还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二手房交易,卖方还有贷款约22万未还清,卖方无力偿还,要求买方先为垫付20万还贷款。合同上面写的是:在卖方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时买方先行垫付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给卖方。 请问:此条约定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应当怎样写才能保障买方的利益避免风险?
二手房交易到房产部门过户办理产权证,对于上海新政来说,是以新政以前已经交完契税日为准,还是以以后办过户办产权证日为准
我看中银贡山庄1套房子,已交定金,10月9日下午交易。交易的时候房主说房契原件丢失,也已经在报纸上登过遗失启示。然后到开发商处更名,开发商说房东的手续没办完,等办完后再签更名。(说更为我的名字后,只能给我房契的复印件)经过调解,开发商说另外再写个证明,证明房东的原件丢失等过程,并在房契复印件上注明:此复
咨询律师:我是二手房卖方,与中介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只有“资金监管”一项有具体日期如2010年9月10日,其他时间,包括,银行放款,房产过户日期都没有明确写明,都按照/来代替。因此对银行,买方,及中介都不存在任何约束。目前因中介服务不到位,买方很有意见不愿意在过户前支付所有佣金(只愿意支付其中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