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小时候父亲和亲戚在户口所在地农村建了一栋楼房,宅基地登记的亲戚名字,但是房屋大部分是父亲出资建设的。现在父亲去世了,亲戚把户口也转到城市了,我户口还在该宜昌农村,请问他能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我吗?如果不能转,以后拆迁是不是就没有宅基地补偿了?
那这种情况如果亲戚不把宅基地转给我,和转给我,拆迁补偿是否一样呢?会不会存在因为他不是农村户口了补偿会减少呢
我家是灵宝的。我在外地工作,我弟弟读大学,户口都在老家。 我家的宅基地有土地证。另外,我家还使用队里分给的一片晒麦子用的“场”(老家俗话)。邻居是我的本家。二十年前左右,因为两排房子中间的过道被盖了两家的房子,隔壁没路过了,我家的院墙硬是向后退了一丈多。那时我估计四五岁左右,不大懂。现在,他家前面的
现在就是说:我已经过世爷爷在某农村的房子要办土地使用证,爷爷有两个儿子,一我爸是居民落户在其他镇的农场里,二我伯伯也是居民但是落户在和爷爷同一个村子里的!现在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不清楚办在谁名下好,因为我爷爷的房子都是我爸造的,后事什么的也都是我爸一个人处理的,理论上说肯定要办在我爸身上,但是问题是:
我和父母于2006年9月26分户的,由于住房紧张申请建房。园区领导给予我的答复是我父母还有我的弟弟已经将老房子的宅基使用权转让给我了。他们已分别拿了一套公房。他们的转让合法吗?我无任何这方面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我该怎么办。
小伯伯是单身 今年不幸患癌证去世 死后丧事有父亲大伯操办 死前医疗费用也由他们负担 并未留下什么遗产 只有五间老房子 不知房子和所处的宅机地的使用权是否该由父亲大伯继承 而村干部要求将这些宅机地当包产地退还集体或进行集体拍卖 这样是否合法
丧偶后,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与外地女子再婚,婚后夫妻拆旧房建新房,房屋所有权为二人所有,现离婚同时又遇分配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房屋所有权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据“地随房走”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分开算,宅基地使用价值归一
户口迁出且房屋倒塌多年(但有1981年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本人又未居住此地,现在此地正待开发,本人想回原出生地用父母亲(但都已去世)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当地村民不同意,要本人重新购地才能建房,合理吗?
女儿是原告,儿子是被告。父母养育一儿子(被告),后又领养一女儿(原告)。1991年父母建造一楼房,当时宅基地申请人有5人:父母亲、原、被告、奶奶。宅基地证上是父亲的名字。1994年儿子成家,一直和父母同住。在1998年时女儿也出嫁,户口迁出。1999年,奶奶和父亲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到2009年,农村宅基地动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