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在编的聘用制干部,2009.10被判三缓三,2012年10月期满,缓刑期间至今一直发生活费,请问如何安置,有什么政策依据?
我是2008年大学毕业的,于2010年6月份通过笔试和面试考上了某市的一家事业单位,是属于卫生局下面的卫生进修学校,到2010年10月11日办理手续正式上班,当时签协议是说试用期一年,之后通过考核转正入编。但是到单位见到领导之后,他告诉我这个单位只是每年两个月有乡下的医生过来进修,所以只有两个月会有事情做,其他时间
本人于2005年9月被判一缓一,刑满后职称如何聘任?副高资格可否保留?(判刑前是高级职称。)还可以继续聘任行政职务吗?(原为单位中层干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