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7条(以下简称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上述的“城镇”包括建制镇吗?但是,在我们梅州山区,许多镇很小,人口几千,一派农村景象。在法院的判例中,也常常未将镇纳入27条规定的范围。询问法官为什么,答曰: 省高院和最高院的规定,是对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扩大解释,应适度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称:......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在这里,出现的是“城市”概念,应当不包括镇一级吧。且复函在广东高院27条之后发出。两者效力谁高?搜索了一下百度,城镇的标准很不统一,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吗?在目前执行城乡二元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弄清这个问题很重要,望得到答复。
肇事者无证驾驶摩托车并且无交强险,开车撞人导致骨折,肇事者应赔付受害者哪些费用?此案件性质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应该怎样处理?谢谢!
尊敬的律师:你好! 2010年10月3 日10时,我一家人到重庆凯恩国际去看家具,经过一人行道时,被一长安车将我家属和女儿撞伤,我有轻微伤。我即打110报警,并责令肇事车主将我家属和女儿就近送入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我女儿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我家属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并第九肋骨骨折。10月5日,巴南区交巡警支队三中队认
我驾车不慎撞人,造成对方骨盆骨折,手部有骨折。医院处理:手部打石膏,骨盆骨折没处理。建议休息6至8周。除去医疗费外,我应该赔多少钱?
我正常行驶,撞到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道的男子,同行的女子也因惯性同时跌倒。女子当时说没事,男子看起来比较比较严重。交警来之后,判定男孩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后来送到医院,男子无大碍,只是软组织伤,和怀疑有轻微的骨裂,但是家属要求住院、陪护等,当晚女孩也表示手疼,我也让检查了,没什么问题。只是软组织擦伤。
我是在给顾客送货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车那边负全责。请问我能从工伤和交通事故两方面都得到赔偿么。我是山东烟台的。谢谢
晚上酒吧出来喊了一声,前面就停下来一张摩托下来两个人,吵了起来,旁边的人把双方拉开。然后就骑着车走了。但是其他呢两个人就骑车追,在追的过程中撞到了前面车的后轮追车者死亡。请问撞到前面妻车的当事人有什么责任
2010年9月2日2时50分许,王**驾驶货车由北向南在公路中心线西侧第一条车道内心是指事故地点,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未保安全,汽车前部左侧装在前方顺形同车道内王*驾驶的因故障停放的装超载超长的货车尾部右侧,造成车辆损坏,车上所在货物受损,我手上伤,王**死亡的交通事故。请问就此事故我应赔偿多少钱
上个月30号我老公骑摩托车被一个越野车追尾了,我老公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住了一星期院,费用是对方出的,出院的时候还给了800块钱,说是以后要检查他就不管了,还让我婆婆打了个收条给他。交警说对方全责,但现在认定书还没下,交警要我们先自己协商解决,现在的情况是他不肯赔我们的货物损失费,因为我老公是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