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氏家族合伙经营及经济纠纷 实际情况说明 组成形式:合伙经营 合伙成员:张文翰 (张家老大)13136799860 张文斌(张家老二)04648814312 张文举(张家老三)13089546580 白凤久(张玉琴、张家二姑娘) 张玉杰(周福友、张家四姑娘) 资产投入:张文翰投入一些木杆,张文斌投入一匹马,张文举投入一些木板,白凤久和张玉杰两家经张文举一人同意,后加入没有投入任何资产。 成员分工:张文翰(法人) 张文斌(司机、保管、出纳) 张文举(工程监管) 白凤久(工程预算) 张玉杰(银行帐目往来) 开 始:并没有在国家注册公司,没有建筑资格证书,没有税务登记证,没有对公的银行账户,均采用借用、挂靠等形式经营。 曾用公司名:七台河市金盾建筑工程公司(大约90后注册) 建筑资格证书:张文翰托人花钱在黑龙江省建委获得(目前建委有档案,企业执照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根本 就没有办过,一切手续在张文举处保管,有张文举录音为证。) 法 人:张文翰 电话号码:0464-8264702 邮政编码:154602 业务、生产能力:房屋建筑 地 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38号 曾用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桃山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市分行 承接并完成的工程项目:桃山村小学、桃山广来楼、桃南小学、新建矿立井、新建矿大库、新建矿救护队、桃山矿八井办公室、学习室、绞车房、灯房、八井跨线桥、桃山矿滚龙、车队、油库、加油站、地车处三栋家属楼、市日杂公司大库、矿务局租赁站、市公安局家属楼、松林小区扒山、市公安局新犬队 所有工程净利润:四五百万元(不含税) 事件起始时间:1981年至1996年止 事件发生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经过:1981年张文翰投靠其亲属王金龙,从宝清县尖山子公社来到刚刚兴起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煤城七台河市,开始谋求生存之路,之后又将其父母兄弟姐妹带了过来,分别为:1982年张文举,1983年张文斌,1984年父母,1986-1987年白凤久和张玉杰。从1983年一开始,张文翰、张文举、张文斌哥三合伙搞工程,但由于哥三本身是农民,没有文化,张文翰又总是财务不透明,将就着到了1986年,老三张文举为了监督张文翰的这种行为,加之哥三没文化、工程业务的扩大,人手不够用,就将白凤久和张玉杰叫了过来,就这样张家继续在七台河创业打拼,在共同创业的过程中,矛盾仍然存在。起初张家并没有在国家注册企业,大伙协商,口头达成,没有文字上的协议,原因是:没文化,有文化的水平不高,再者大家是兄妹,情同手足,感觉上没必要,又都顾及面子。在合伙的过程中,工程活干了不少,每一家所得却不一致。张文翰仍然是一切账目不公开、没有透明度,每一年年底到该算账的时候,张文翰就不高兴,兄妹五人就吵架。张文翰经常将工程上的款拿回自己家,有一年工人张老一给张文翰家装修房子,在其家中的蓬顶上发现了现金2万元,张文翰对此笔现金的来源没有说明,有一年张文翰从公安局刑警队的工程活上提走了397000元现款,张文举提走了4万元现款,是张文斌到公安局查账后才得知!他们二人没有跟任何人讲过此事!现有张文斌在公安局复印提款明细为证。就此张文翰承认了,说自己从此就“净身出户”了,并指出张文举也拿了4万元现款,张文翰可证明。在桃西有工程款顶账的土地约5亩,张文举、张玉杰等人将此土地出让后的款给分掉了,张文举拿了29万元现金,张玉杰拿了58000元现金,而张文举否认说:“此笔款项给工人发工资了,送礼了等等”。这其中还有一年,张文翰、张文举、白凤久、张玉杰四家背着张文斌家,每家各分了10万元现金,据张文斌说此笔款项是新建矿的工程款。在桃山区九井有张家大院,当年父母没有过世的时候,哥仨同父母一起居住于此院,当时哥仨说好了等父母不在了,此院就是哥仨的。而父母如今已过世多年了,1997年经张文举与张文翰协商,同意让张文斌家搬到茄子河犬队大院居住,此地约4亩多,是公安局刑警队顶账工程款作价23万元给张家的,公安局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一直都在张文举手上拿着,张文举提议让张文斌家搬到此处,其用意是让张文斌家给看院,但当时张文举与张文翰说是给张文斌家了。说哥仨一家一个院,还说哥仨什么多点少点的。在九井离张家大院不远的地方有白周俩姐妹的院子,白家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周家。(注明:白家指“白凤久张玉琴家”,周家指“张玉杰周福友家”),以上在九井的两座院子院子均属国家棚户区、危房改造,是公家、大伙的财产。目前张文翰家用九井的房子,借助于大女儿是街道主任的方便,在茄子河换取了一套楼房居住,张文举仍然在九井居住,张玉杰是党员街道主任,利用其职务之便也换取了多套楼房。 据受害人张文斌说搞了十几年的工程活儿,没有给国家交过税,工程上的款净利润到目前为止有:四五百万元,有经营票据为证。张文斌是受害人,这些年当中,张文斌为了孩子上学,找张文翰要过钱,只给了1万元,还是让其媳妇李秀英,通过当时是市委书记老乡的关系,借助于此找到公安局要出的3万元钱,但张文举、张文翰从公安局拿到钱以后,告诉张文斌说只给了1万元,另外的2万元被其二人各拿走了1万元,经后期查账才得知的。1999年张文斌家的大孩子要上北京投奔其舅舅打工,当时正赶上他们几家卖桃西的地,张文斌找张玉杰要出了5000元,十几年的合伙搞工程,张文斌只得到了15000元,还有目前居住的“茄子河犬队大院”,并且以张文举为首的那四家一直都惦记着将此处卖掉后大伙再抢一把钱。再者张文翰、张文举二人经常以送礼为由头贪污工程款。多年来张文斌找他们要算账,不是敷衍,就算帐就吵架,还有张文举、张文翰经常合计着要卖目前张文斌家居住的地方,张文斌人老实,但不傻,你们几家这些年捞了不少钱,我唯一居住的院子你们也要抢,亲哥们太没人性了,那这么多年我不是白干了吗?为此我要讨回我的公道。今特请求于国家人民法院来帮助我,提起上诉!状告其他四家不算账,我只是讨回我付出了应该得到的,不是我的我一分也不要,让法律来评判一切吧! 张 文 斌 2010年4月22日
我原先开一个综合品牌店,用自个起的店名,经营一年半后03年8月份将店铺移到一个更大面积的地方继续经营,此时和同年龄的叔叔(我父亲的叔叔的儿子)合伙,他出资30万付的房租和装修,经营期间做些广告宣传(我个人经营时也做广告),由于没有合作协议,又没做帐,只纪录了营业额和支出流水,由此发生了问题,2年后即05年7月底
1998年父母离异,我当时12岁,由法院判给我父亲。2002年父亲处了个阿姨,阿姨也是离异,带一儿子住我家,父亲与阿姨并没有办理结婚证。2007年父亲因癌症去世。我父亲只有一块200平方的空地,地没有土地证,只能建房子。当初由我出5000,我父亲出5000找那阿姨亲戚购买,也没有出示任何证明。2010年阿姨背地里把地卖掉。这地
本人代理一服装品牌,品牌公司将原品牌在某市的库存和资产签订移交协议转交给本人经营,其后品牌公司未经许可将原来其自营公司的订货大批发货给我,导致欠款不断增加。现该品牌欲清算欠款 请问如果进行保护个人利益, 是否该为品牌公司随意发货产生库存付款,接收的库存和资产后,品牌公司又单发面更改售后期限,导致库存
合伙人共同经营一间店铺,有协议,营业执照是一位负责人,为经营此店铺而借的债款也由此负责人签字。但出现亏损,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上如何规定??急求~~ 领取的执照是“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其他三位合伙人在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查账,并将店铺锁住,有没有侵权? 不只是出现亏损,而且外欠账和库存对
2010年初朋友约我合伙开办一个印刷工作室,合伙人包括我在内三人,每人投资1.4万,购置汽车1万、电脑2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电动车1台花费8000元。在5月份工作室财务危机,我单独垫资1.3万。考虑到工作室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我推出散伙,他们也同意。过后一个月,他们污蔑我偷公司电动车,贪污公款。此事绝对捏造,他们以此为由
我父母在我很小时离婚了,我爸爸又结婚了05年我家动迁了。父母居然什么也不给我。这难道是理所当然的? 动迁时我还没成年。
甲方向乙方借钱做生意,乙方是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透支100万元,以私人名义借给甲方100万,甲方负责滞纳金的给付,现甲方由于生意亏损,无法偿还乙方所借款项,甲方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并让女儿签了字,注明两年内归还20万,现乙方因无法追回款项,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会如何判?
我接手一个店面,只有两个月的房租就到期了。有看过房东给转让人的房租收条上有注明两个月到期不租。当时问转让人,房租确定还会租吗?转让人说,房租收半年,房东就租。确定说房乐一定会再租的。经过转让人的口头保证。有第三人证,中间人作证。我接手了这个店,现如今,房东说到期不租了;而且还说三个月前,就有给转让人
补充:我看了房东的合同上说明,转让需通知房东才行。当时转让人给我说,不给房东说,怕房东涨房租;到时房东来收房租时,还是由她们出面把房租给房东。这样房东才不会涨房东。所以现在房东不知道房子是我现在接手的。我接手后,一直催转让人给房东谈续租的事。直到2010年8月31日,房东来店。我才知道,房东说早给我转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