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 1这里所讲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不是等同于上面解释的“月工资”而不是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请问东莞市如何使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哪些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适用职工年平均工资?又哪些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适用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两者又什么区分标准。谢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1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请问: 1、该条中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当地”是指以省作为标准,还是以市作为标准,还是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年平均工资还是月平均工资? 请问:上海的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