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已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了,而这宗用于抵押的土地不光是该抵押房屋占用的范围,还有空地如停车场等,是否还需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我于三年前通过某担保公司在济南的中国银行贷款购买私家车一辆,当时向担保公司交纳2946元的费用。今年贷款已全部还清,前去解押,担保公司向我要520元的解押费,是否合理?还有一个保证金2300元,迟迟不退还我,将近一个月了。应怎办
我在2004年5月买了一辆松花江客车,是在中汽亿投公司办的分期付款三年期的。当时分期付完款后我曾问过银行,银行说车就是我的了,不用再办什么手续了。我就一直使用至今。这辆车目前很少用我准备报废,去车管所办理时人家才告诉我说车辆没撤销抵押登记,还得先办理撤销抵押登记。于是我就又找到那家分期公司,分期公司给我
我有一朋友台湾人用在大陆的房产为他人抵押担保借款,如果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话,抵押权人在处理抵押房产时有哪些法律障碍。
我是债仅人,2012年11月26号借了20多万给朋友,他把唯一一套住房抵押给我,做了抵押登记,有他向
我是债仅人,2012年11月26号借了20多万给朋友,他把唯一一套住房抵押给我,做了抵押登记,有他向权证在我这,现在他无力偿还债务,而且在5月26号就已经到期。我如果起诉法院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拍卖他的房子不?他父母和小孩还住里面的。
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写错了,也错误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发生代偿能通过什么途径追偿呢?
我是担保公司的,为借款人A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物是B公司的机器设备,但是出合同的时候错把抵押人写成A公司了,然后也错误的办理了抵押登记。A、B两公司为关联企业,现在B公司出了重大的问题,且该笔贷款抵押物为重复抵押。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钱,我应该怎么办??
甲向乙借款,用收入做抵押但未登记,甲借款逾期未还,乙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另一原告丙也同时诉甲,丙为一般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乙
情况是这样的:A房产公司想用商住两用土地做2000万的抵押贷款,土地评估4000万。 B小贷公司准备给A公司放款,但账上只有1000万,C公司(私营企业)也准备给A公司贷款1000万,补差,请问,B公司和C公司可以同时和A各签订一份1000万的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吗?再同时三方去土地局办理抵押. 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B,C公
房地产抵押登记,已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了,按规定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同抵押,那么在同一宗土地上还有剩余的土地如停车场,道路等是否也一同抵押了??? 还需到国土局办理登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