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房,但有房产证的宅基地,修建公路如何补偿(湖北省的)?是按宅基地补偿还是按耕地补偿?请问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若有可否告知? 我家的老房子十几年前被政府强制拆掉,目前没有再在此宅基地上见房子,但一直都有房产证。
我家宅基地使用面积300多平方米,有证建筑190平方米,请问多余的宅基地面积是无偿征收的吗?还是有土地补偿基价的
农村里自己的住宅房120平米×2.5层,现在自己开了厂,厂里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个人独资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增值税发票的。营业执照上的面积是100平米,最近需要拆迁,怎样变更才能最值钱,拆迁是为了打高数公路。现在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厂办在自己的家,现在的家还属于我个人农户的。 想问一下是否要自己的农户名
悬赏分:20分 我的情况比较特殊,我的宅基地土地是1985年时有的,有“农村宅基地执照”,宅基地和房子都在一起(当时没有房证),03年又发放了一个“宅基地集体使用证”,然后一直到现在。 我是城镇户口,而国家新颁布的:城镇居民不得拥有农村土地的政策,对我的这个情况有效用么?(我在这个政策出台之前就是这里的
宅基地本上有房屋砖瓦结构是不是房子如果修路站了如何补偿.急!!!!!!!!!!!!!!!!!!!
我家在抚顺郊区,是非农户口,宅基地证和房照都有,拆迁如何补偿
我家在抚顺市郊区,一直都是非农户口,宅基地证220m2,房照40m2,还有无照的房子、菜窖等。现在好像是政府储地,但好象又不正规,不是是政府行为,而是镇政府,符合法律吗?要整迁村子,不知拆迁应如何补偿?拆迁前多长时间不可以办房照?我还可以再盖房吗?多长时间限制?
男方(有一子)与女方(有一子)经人介绍与1999年3月份等登记再婚。在男方的亲朋好友的帮助下,于8月份在女方的集镇上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建了两间二层楼房和两间附房,共计208平方,房产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于2003年9月份分居至今;男方在今年5月份提出离婚,要求女方按
男方(有一子)与女方(有一子)经人介绍与1999年3月份等登记再婚。在男方的亲朋好友的帮助下,于8月份在女方的集镇上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建了两间二层楼房和两间附房,共计208平方,房产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于2003年9月份分居至今;男方在今年5月份提出离婚,要求女方按
我爸爸97年过世了,目前我家宅基地证上还是我爸爸的名字,最近妈妈的议建是想把宅基证名字更为我和妹妹的(妈妈已再婚目前在我家)。请问这样可以吗?又如何更为房产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