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想问下,如果案件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作为一所之长有没有权力给当事人开具协查函。
2012年哥哥请弟弟过来入股现有厂(XX1制品厂)有签定一份协议,后来搬厂(2013年9月),厂名改为(XX2制品厂),哥哥制定总资产为50万,弟弟投资10万,占20%,到目前为止没有签定任何合同及协议,也没有收据。管理模式:哥哥跑业务,管现金及所有账目,弟弟只管生产。 问题:弟弟因哥哥账目不清,又撑管财证大权,收入及
去年9月去地税局办医社保,当时因为没有绑定银行账户,询问了办理社保的人员,说没绑定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医社保不会生效,因此就返家了。(不是当地人,没提供相片,但是资料留在了地税)。今天突然收到医社保的滞纳金通知书,中间已过去一年多,其间未收到任何的通知,包括根本不知道已生效,没有保卡也不知道卡号。想请问
清远法院向我老家下了判决书,可我没犯过罪,也还在上班,这是什么情况
清远法院向我老家下了判决书,可我没犯过罪,也还在上班,这是什么情况,难道身份还有人弄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