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自家的一口水圹( 亩)承包给乙方养鱼或根种经营,其中包括对面的一块水田在内,每年承包金伍佰元。租用拾年,从2005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二、付款方式:每年的元月1日前付清。(一年一次,伍佰元全年的租金)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甲方不得干予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甲方不能另行转他人使用。
四、鱼塘周围的空地由乙方种草或修建猪舍等使用。
五、在甲方土地已内修建的猪舍塘坎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合同满期后,所建猪舍等归甲方所有,不用付钱。
六、甲方中途毁约赔偿壹万元整,另付乙方所修建的一切费用。
七、乙方中途毁约同样罚款壹万元整。
八、在乙方租用期内,除国家征收外,甲方无权收回,如果国家征用土地费用归甲方,鱼塘等损失补助归乙方。
九、此协议于2004年10月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XXX 乙方签字:XXX
证明人:XXX
2004年10月6日
甲方签字人已经去世,乙方有时并没按时付款,乙方在租用土地的范围并没有修建猪舍等,只是修建了塘坎,请问甲方可以收回土地吗?
什么条件可以收回来啊?收回来要付违约吗?
能说清楚点吗?我想把租出去的土地收回来,而且那水圹也是两家人的, 一家一半。
我想咨询下关于房屋纠纷的问题。我在7月底在朝阳买了个二手房是通过中介做的,原先签的协议付款方式是全款,分4期款项支付给卖家,合同约定如果预期按未付款的万分之5给付,但是8月1日起,北京出资金监管规定了,我无法分期付款,所以除了资金监管那部分前我是在第一次约定时间给对方,剩下的是最后约定日前打到监管账户的
二手房已顺利过户,产证也已拿到,现在上家的弟弟说合同无效,准备拿回房屋。 原房产证是上家哥哥一个人,弟弟说现在他没地方住了,这个房子有他一份
单位与我2008年签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2010年单位注销,有一年半单位没有交医保,现由于要办理医保退休需要原合同,原单位把合同丢了,用别人的合同给我补了一份,基本信息是正确的,但是在别人的名字上修改的,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打官司是否能给确认劳动关系(有原单位工资单)。(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已过申请
甲和乙闹矛盾,乙将事情公布上网,后来被广大网友复制转发,甲见后便要向乙道歉,条件是要将网上的所有有关这件事的文章全部删除,甲和乙签了文件,后来乙发现只能删除自己发的文章,别人转发复制上传的删不了,甲称乙没有履行协议便不赔偿,那么甲乙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有效,又是谁违约了呢
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担甲乙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上写着甲方将*****租给乙方做为麻将会所使用.请问是否符合物权法规定?以及合同的有效性?谢谢
因乙方档案资料不全,使甲方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入险手续,以至于不能为乙方缴纳保险,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这句话符合法律规定吗 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非要我把档案从省人才转过来才给上保险,但是我不想转。我看合同中有上述条款。这条款合法吗,如果合法,我后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拆迁协议产权人为父女,父亲在签预售合同之前已死亡,女儿代签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在拆迁协议上被动迁人为父女2人,父亲于签预售合同之前已死亡,房屋交接签署通知单所列预售合同的签署只需产权人之一到场,并提供所有产权人身份证,资料齐全,预售合同由女儿签字,并代签父亲的,请问,这样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办理产证已有继承公证,是否可以办理产证?
本人于2012年购买了朋友一套住房(房子是朋友婚后购买有贷款,因为房本迟迟未下来,所以贷款一直由我偿还,想等房本下来后再办理过户还清贷款手续,故只给了朋友首付款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可是今年朋友离婚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签订,房子给到男方,请问房本下来后男方拿着协议直接办理房本可以吗?会不会产生高额过户费用
本人、房东、中介三方在中介签了租房合同。 但是签约之前,中介一方并没有向我们说明要收取中介费,也没有向我们说明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外地和北京收费标准不一样,在外地是租、卖出的一方交付中介费,而租方的一方不用) 所以我们提出不租的提议,也与房东达成协议,中介一方也同意,走时我们和房东嘱托中介把合同销
我对象于2013年初通过一家合法的劳务公司派去日本研修,出国前找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写了欠条,共计20万,合同和欠条经过公证处公证。刚刚在网上查了一下,2003年财务部商务部下了一个通知(财企[2003]278号),通知中说“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