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关于劳动纠纷在法律的适用条款。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
我想咨询,关于劳动纠纷在法律的适用条款。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以下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应用在劳动诉讼上吗?谢谢。
我是被公司口头辞退的,现在已经诉讼至法院,想了解这种情况可是适用以上法规吗?
现在的情况如下: 进一家新开的公司快3个月了,当时上班半个月左右签了其公司自已制订的用工合同,合同内容注明了试用期两个月及试用月薪和转正月薪,虽然写明一式两份,但公司当时以各种理由只让我们填写了一份,所以我手上没有那份盖有公司公章的用工合同 公司人不多,4月底公司老总说因业务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说是给公司两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15日后,收到用人单位起诉状,能否在应诉中?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15日后,收到用人单位起诉状,能否在应诉中? 举例如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事项为: 1、裁定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2、裁定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 仲裁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律师您好 我是厦门的一位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了一年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交医保社保 离开后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用人单位想 让用人单位协商赔偿 今天过去协商的时候用人单位否认了有用工的事实说成是这边的主管自己招进来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那个主管也扛下了这件事情 那个主管只是说就赔只赔两千元 我们也银行打印了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铁道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文件从立法的角度看是算规章还是算用人单位的制度?我主张铁道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文件违反劳动部的原则法院说不属于劳动争议应解决的问题,而属于另一起行政案件,该怎么理解?
我有一堂弟,从事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工作,被A公司挖过去,签订合同时为试用合同,试用期间6个月。因公司后新上任领导,需要用他的人,所以2个半月后A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进行辞退。在此期间他无任何重大工作失误。 请问此事如何处理?能否要求赔偿,以何理由,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