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劳动局作出的《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扬州市劳动局作出的《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我在一探矿井下清渣,把一侧睾丸挤伤、切除,在劳动局已认定工伤,找矿业,矿业负责人说:“他们承包给XX
我在一探矿井下清渣,把一侧睾丸挤伤、切除,在劳动局已认定工伤,找矿业,矿业负责人说:“他们承包给XXX,由承包方负责,与他们无关。”矿业向上一级申请复议,这样理应找谁索赔正确?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的劳动单位是矿业。
位厂里的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口角,A跟B两个把C打伤了,搞得骨折……后来A和B跑掉了!!!C现在要求工厂赔偿!!!劳动局认定C的受伤是工伤了,可是我们有录像证明C只是在厂里上班时被打,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
本人是民工随老板去异地上班,主要做安装水电工作,本人在上班的第三天早上骑机动摩托车自宿舍去上班工地的途中发生事故,小腿严重骨折。(是有机动车驾驭证正常驾驭)。现在做手术产生医疗费3万,但是本人未与该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老板未把工资结算给我,对方已赔偿医药费2000元,表示只通过法律
工厂未办营业执照,劳动局不受理,也不能做工伤签定,该怎么办?
我一朋友,在一工厂上班,手被机器压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但未痊愈.期间的所有费用是工厂支付的.现在去医院复查了,需再次做手术.但现在工厂拒付医院费用.请问: 1,去签定工伤,不给预办理,理由是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2,去劳动局举报,也不办理,理由是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难道没有执照,就不能耐何工厂吗?下一步该如何走,请各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行政行为决定”侵犯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有那些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山林纠纷案,已由终审法院经过复查,并已作出裁定书,对此案另组合议庭再审;如果再审“侵犯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成立,我为胜诉方,此案历经六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那些损失我可请求赔偿,我现在是等法院立案再审,还是要先提出立案和赔偿的请求。
我在2012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建筑承包商,该建筑商以该工地施工,购买材料,资金周转短缺为由,想从我这里借钱短期周转,,陆续从我这里借走近百万,借条明确讲明此借款只能用于该工地,工程款一下来,即刻归还,至今一分没有归还,而且该建筑商现在刻意在躲避我,我去公司找他,他不在,我从他公司内部了解他现在已
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因工作努力,深得领导喜欢,待遇不错。前妻是我的初中同学,那时候为了所谓的爱情,我不顾父母的反对,没有完成学业就结婚了,结婚后我一直很辛苦努力,为这个家打拼,妻子只在家带孩子。八年前,我发现妻子和我的一个远房亲戚有亲密关系,但我没证据,就对妻子说离婚,但妻子不同意,求我看在孩子的
对劳动局不评定工伤,只有无法认定道路证明,提起诉讼要注意什么?
您好,请问我妈妈在上班途中,由于一辆客运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上下客,我妈妈为避让大客车从机动车道靠右行驶至第一个花坛口转向非机动车道时,突然发现有一辆无牌照农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上下客,我妈妈紧急避让时摔倒休克克(送到医院还休克了很久),那个农用车后来就离开了,没有抓到那个人,也没有证人,当时有人看见我妈
劳动局不予评定工伤,只有无法认定的道路证明,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
您好,请问我妈妈在上班途中,由于一辆客运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上下客,我妈妈为避让大客车从机动车道靠右行驶至第一个花坛口转向非机动车道时,突然发现有一辆无牌照农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上下客,我妈妈紧急避让时摔倒休克克(送到医院还休克了很久),那个农用车后来就离开了,没有抓到那个人,也没有证人,当时有人看见我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