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在不存在之后有关部门利案,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问: 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做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后没有给本人一份,罚款收据没有?是否合法?
律师好,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后,处罚决定书签完字是不是要给当事人一份,我听朋友说签完字即为送达,给不给都行,求解,还有处罚后也没有收据?
不服区分局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去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投诉吗
我是在单位和同事发生口角后,当时身体未接触,过了10分钟后,我在工作,对方走过来用剪刀把我扎伤,后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我罚款500元,并说是双方厮打过程中对方用剪刀扎伤的我,我不服这种决定,想申请复议,但考虑到本市的公安,不可能会为了一个普通老百姓而更改决定,所以想直接去省里,但不知道去省里哪个部门,哪个
我被交通局半路拦下把电动车做证据先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想知道的是,我先缴纳罚款后再起诉,法院会不会以我的先行缴纳罚款为“自认行为”?而如果不先行缴纳罚款,车子一直放在交通局会坏掉,先缴纳罚款和我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成立有关系吗。能否帮忙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标的小,律师们就帮忙回答一下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