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李某的儿子结婚,用我的婚庆(现场道具,司仪,摄像等,不包含礼炮,婚礼车队),由于同村并且熟识,免费给其介绍一现代车队(因为是我介绍的,在结账时,李某把车款给了我,我代为转交了车队负责人倪某)。在婚礼当天,李某找的炮手在燃放放礼炮时,炸伤车队司机巴某的一只眼睛,今年,巴某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十多万,而李某却把我追加为了被告,请问在此事件,我有哪些过错,李某把我追加为被告,合理吗?我需要找律师应对此官司吗?
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中,机动车登记车主为A,实际车主为B,完成交付,B把车借给C,C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无偿乘坐人D人身受损,责任不由A承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电暖气,取货的时候我签收完就离开了,没有开箱检查(快递经常是要求先签收再开箱验货的(我经常取货的),所以我签了单没检查货物就离开了)回到家打开包装,看到货物有明显的硬伤, 我先没有通电测试,本来是想与卖家协商换货的,沟通后,卖家让我通电测试一下,看质量是不是也存在问题。我按他说的,
你好,我家里人三月和班车乘务员发生争执,用手推了一下乘务员,意思是你让开,但是乘务员顺势就倒在地上了。之后乘务员就报警说我家人打她,让后去了大医院,结果大医院没收他,就回我们地方的小医院,在医院住了三天,出院诊断为头皮挫伤和腰部软组织挫伤。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未撞到头部,却是撞到了腰部,但后期没有司法鉴
整件事情是这样的: 在城乡结合部里的某房屋建设过程中,陈某为屋主,谢某为提供搅拌机设备的人。在倒板过程中需要工人操作并使用搅拌机,于是谢某联系以往合作的工人组织者,告知他们有活可以做,并以自愿的方式参与进来。于是,在只有口头协议的基础上,工人组织者叫来了一些工人为陈某的屋主进行倒板作业。
“非法行医罪名下人身损害纠纷之举证责任配置”的“”问题引出--案例“”的事实是作者的编造,案情事实并
律师是追求事实真象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制进步的推动者,如果一味地不顾事实而追求读者的眼球,那“非法行医罪名下人身损害纠纷之举证责任配置”的讨论真是空谈而误法事呀!
花溪一名农村六十多岁老汉(下雨天)放牛经过一名八十五岁老汉的油菜地,八十五岁老汉过来打六十多岁老汉,六十多岁老汉让开,没打着,八十五岁老汉自已控制不住摔在地上,六十多岁老汉怕惹祸上身,赶快赶起牛回家.后经村里及乡派出所协调,先治人再说,六十多岁老汉为了息事宁人,带到花溪医院不敢收.又带贵阳一医,要动手术,八十五岁
您好: 由于最近天气炎热,某公司玻璃幕墙窗户自爆,砸坏了我楼下的车,想咨询下责任归属问题。 玻璃所在区域的公司不是业主,业主将一半的办公区租赁给该公司,大楼玻璃已使用十年以上。 物业一方称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一方要求承租方拿出非人为损坏证据,不然就认定为承租方人为损坏;承租方称玻璃
我房子只是刷墙500元,叫人来做无合同,那个人又叫另外的人来做工,本人没在,那人在刚工作十五分钟,就不小心摔倒骨折,现在受伤 的人起诉医疗12284.误工180*170,伤残补偿金81484,伙食,护理,鉴定为十级伤残,精神抚恤金1万,后续治疗1万,共计146608.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