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教育部32号令有条款说“教代会职权是‘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学校的方案经过怎样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
我是在保险公司上班的,13年3月一号入职,当时招聘我面试的是我们部门的经理,面试的时候说我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三部分构成的。结果第一个月工作完了没法绩效,说是要等第二个月发,第二月也没发又拖到第三个月,第三个月工作完了他们告诉我我这个岗位前面三个月没有绩效的发放,可是我第四个的绩效也没发说什么
我们是空军某单位非在编正式职工,因部队将我们的服务社承包给了地方人员,部队领导、地方老板和职工协商:职工在位不上岗,发全额工资,调级调资不影响等。所以我们一直在单位未上班,这次从10年补发绩效工资,领导说我们不在岗不给补发绩效工资,这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请专家解答。我们的友邻单位属于总装某部,类似情况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未公布、未经过教职员工大会或教代会票决通过,就由校方或第三方单方面公布实施,且已经做实。请问:学校此举是否违法?违反哪个条款?
如果说某学校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是区教委联合学校制定下发的,请问:1、区教委是否有权这样做?2、学校教代会是否有权对该方案在近期内进行审议票决(区教委说如果有必要,一年后可以由教代会提议重新制定)?
如果说某学校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是区教委联合学校制定下发的,请问:1、区教委是否有权这样做?2、学校教代会是否有权对该方案在近期内进行审议票决(区教委说如果有必要,一年后可以由教代会提议重新制定)?
我是去年9月考到南京事业单位的,今年9月又考取了徐州事业单位,所以在9月办理了辞职。我在南京的单位工资发到9月份,但是他们说我9月办理了辞职,没来上班,所以就没有9月的绩效。请问这合理吗?
我校是今年新撤并校,区教委联合学校制定下发了我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广大教师对此方案意见很大,请问:学校新一届教代会成立后是否有权对我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进行重新制定票决?
区教委说我们学校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是区教委在办公会上替我校制定的。请问:如果教委的做法成立,是否应该向学校下发相应的决议文件并公示,否则无效
我们学校暑假期间在未成立教代会的情况下,出台并实施了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教委之前出的指导性意见是针对全区所有学校的,该方案据说是教委与学校联合单独为我校制定的,)。现在学校新的教代会成立了,我们是否有权可以对该方案进行重新审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