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名称是某某涮毛肚店,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该店员工负责酒水的人员将钱款侵吞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店也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请问这个服务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谢谢!
我司原为城镇集体企业,2000年改制董事长占27%股分,2002年董事长让其女成立一公司生产我司产品前工序。设备在我司租赁,人员由我公司派出,今年7月其女因市场原因不做了,但设备其女用不如废铁的价格全部购买,而我司因生产需要不得不以高价从其女手中购回一部分设备。这样一来二去公司一百多万资产就到其女手中,而其父在
一:我于2004年4月和A公司签定了一分一年的劳动合同,报酬分工资和年终奖金两部分,合同到期后没有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但我仍然从A公司拿工资到2006年11月14日,并获得了2006年度的年终奖金. 二:在2006年8月12日我代表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定了一分外销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必须在2006年1
我老公是一个公司的某部门人员,在工作任务中取回货款30余万元。在此之前公司多次拖欠该部门奖金(有相关奖金分配的公司文件),该部门领导指使我老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这30余万元作为该部门的奖金进行分配,领导15万,我老公10万,其余分给该部门其他成员。该部门领导向上级多位领导请示,领导允许,但是并未走财务手续
王某是一公司XX部的职员,06年处理公司房地产的时候收回房款45万元,经请示该部门领导,未将此款打入公司指定帐户二打入自己的帐户,理由是在此之前公司多次拖欠该部门将近(有关奖金分配的公司文件)。其中9万元用作工作上的花销,余款作为该部门的奖金进行分配,领导15万元,王10万元,其余分给该部门的其他成员。该部门
一个在岗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单位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一部分。但是我有一个姓王的朋友,他和另外4人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2002年1月至2009年3月他们利用企业管理员的便利身份,将应当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直接由单位全部予以了缴纳,涉及总金额5万余元(每人平
朋友在一民营公司做销售经理,主要进行工程投标,接工程,然后给公司的工程队做。在投标前,谎称如果中标了中间人需要4个点的费用,公司答应了,结果工程果然中标了,这4个点的费用公司派人送来现金,朋友打点了一些,剩下的就钱就一直放在自己身上了,现在检察院起诉他职务侵占,不知道是否构成?
甲在乙的公司当网络销售员,甲与乙未签定劳动合同.在乙的公司工作两年.平时甲通过公司网站联系客户,公司网站上有指定的汇款帐户.但甲向客户销售时,私自将自己的帐户留给客户,并且从中赚取差价(如:甲向客户提出10000元的价格,又向老板报8000元的价格,自己从中赚取2000元的差价).甲共作案三次,累计金额7000元.
朋友在采购物品时提高合同价,后实际付给供货商的钱要比合同上写的要少,中间的差额朋友所得3000元。请问属职务侵占罪吗?或是其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