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法院只引用了被上诉人的证言证词,而未引用上诉人的证言证词及相关实物证据..判决书上也只字未提上诉人提供的一切证据及证词,是什么行为?
民事判决书内:庭审中,原告对在办理涉案贷款中,被告AA出具的结婚证及BB的身份证是假的,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清单>>中被告BB的签名均不是被告BB本人所为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所涉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AA个人承担,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抵押合同无效,对原告要求
该案件法院已经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我想请问一下,我是不是必须看见判决公告才能付款,如果申请人手持判决书申请付款,我是否有理由拒付,理由为
结婚后按揭买的房子,名字是一方的,离婚后判决书未判决财产分割,此房出售或者变更产权人需不需要另一方同
我在07年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是办按揭贷款的时候用的是男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办按揭贷款的时候男方未去,房产证上只有女方一个人的名字,在10年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判决书未对此房产进行财产分割。还有一套小产权的农村改造房,无房产证。生育两个男孩,大的由女方抚养,小的由男方抚养。口头上拟定按揭商品房归女方及大
被告租了原告的场地租凭期限3年.违约金10万的合同.被告只做了2年搬出场地时原告扣住了被告的道具和商品价值20万的货物..后来原告起诉被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万。被告同意支付,但原告还附加了3万元什么乱七八糟的费用《说什么仓库管理费吧,人工看守费吧》本人是作为被告该怎么样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0年5月18日判决书: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
2000年5月18日判决书: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7月10日起按月息1分1厘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抵债物品折价1千,从利息中扣除。 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在2000年春节第一次还款1万后,第二次还款约在2003年8月还款4万,后断断续续约在2013年7月还款总额达10万。请问被告如在2013年12月还清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