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曾在95年征用农田作为街道赶集用地,至今未赔,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曾95年的时候,所谓的街道和农户协商将一块大约一亩的农田作为该地区赶集用,村里相关人员已经将田的面积尺寸都上报政府,并对该田做了修造,后面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集市未能成功建立,导致征用的田地无法恢复,村干部也为给详细的不征用说明。农户曾找过当时在任的乡长,乡长也因此事写下了占用此地证据。至今为止该街道
我组于1981年与县农付公司鉴定协议将25亩土地征用给农付公司丶当时每亩按4年产量补偿;请问:4年以后或者到现在土地应归我组。
由于原告有些话,不太会说,有一些事也不是很清楚。 所以,想在第二次开庭的时侯,让原告的父亲作为其代理人。但法院要我出示是否是父子关系,是父子关系方可才能作为代理人。
现在,己开了一次庭, 由于原告有些话,不太会说,有一些事也不是很清楚。 所以,想在第二次开庭的时侯,让原告的父亲作为其代理人。
母亲名下有一房子了,她于2003年曾到公证处立遗嘱,将此房子的第一受益人立为父亲,第二受益人为最小的女儿。现在母亲意识不清,需要大笔生活费,请问这套房子是不是一定要她过世以后才能卖。
请问在所属县范围内有自然村要搬迁需要完全用到其他村委会的土地.是否要经过当地居民的同意后才能征地搬迁
A村所在地是某座矿山开发区.如今矿山开发范围扩大。已经威胁到A村的村民安全.A村面临整村搬迁问题.如今要搬迁到B地(但是B地村名不同意并且平时两村在市集上总有摩擦)县政府要在没有对B村做民意调查之前.欲强行对B村某地X公顷土地征用作为A村的居住地。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农转非后茶山的使用权是否还有,如果20多年以后征用土地是否还可以得到补偿?
我想询问一下,1981年我们在农村分了田地和茶山,1986年因为工作原因,我们农转非搬迁到了另一个县,户口也迁了过来,现在村子把当年分给我家的茶山和别人的茶山卖了,我们可以要求分钱吗 但是当年是说茶山30年不变,为什么不可以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