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家在湖南衡阳,2006年的时候,政府改造旧城区,修路,我家在拆迁的范围之内。当时拆迁补偿原则比较明确,大家也基本认可,就是住宅按1赔1补偿,商铺按1赔3补偿。我家是个四层小楼,一层是商铺,大约200平米,2~4层是住宅,大约600平米。我们家对这个拆迁补偿没有异议,但是签协议那会儿,我家商铺的房产证怎么都找不到了。政府说那只能按住宅赔偿,赔偿面积通过实际测量获得。这个说法当然很难让我们认同。我们家就这么和政府僵持了一段时间。拆迁工作进行的很快,没多久,眼看就剩下我们家这一栋楼了。当时迫于形势,我家明知吃亏了,但是拿不出房产证,也想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不得已和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事有凑巧,两年后,也就是2008年,我们找到了这个久违的房产证。以为有了十足的把握,就重新找政府谈拆迁补偿的事。政府呢,肯定知道是少陪了我们家房子,但是有当初签订的拆迁协议给他们撑腰,对于我们提出的补偿赔偿,他们不接受。我们找不到更好的途径,只能和政府软磨硬泡。转眼间5年过去了,政府做出了一些让步:同意额外补偿我们100平米。开始说要花钱买,我姑姑从网上找了一些案例,他们看了之后又说不用了,这100平米直接补偿给我们。但是政府有个要求,要我们签个协议,大致的意思是这件事到此为止,不要再以任何的形式跟政府讨价还价。 事情就这么平息下来了,家里人经过这几年,似乎也有些疲态,有些默认这个处理结果的意思。再有就是只有我们一户没有搬进安置房了。 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件事,我有两处疑问。一是房产证不应该是单向的吧?即使当时我们拿不出,是不是在某个部门应该有备案,应该是有据可查的吧?二是我们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有作废的可能吗?我们应该在哪里寻求突破口呢? 我们家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牺牲,都是平头百姓,拆迁的事,一辈子也就赶上这一次,而且我们争取的,是本应属于我们,并不是我们额外要的。说简单点,就是于情于理,想要个舒心的说法。孩子们一天天长大,都是我们长辈在决定这些事,我们不想日后遭到埋怨。
请问一下,我们是培训学校,拆迁方是国家的文化机构,2003年-到2005年是联合办学,三年制的联合办学合同,利润分红的模式,拆迁方出场地,我们出资金,并单独装修什么的!到了2006年,拆迁方发现可能这里可能要改造拆迁,但又不确定,所以就一年一年的迁合同,没办法我们只能屈从,必竟投资了那么多钱!一只到2012年12月31
你好,我在2000年的时候通过拍卖从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呆坏账土地债权一块,时价80万,8亩土地当时债权额为150万,有少量地上物,土地证里有说明,但是没有房产证。土地证户名还是当时向银行抵押贷款的公司名称,未过户,我与银行签有债权转让协议。时至今日,这片土地应国家政策开始拆迁动工兴建公用事业设施,非房地产住宅项
你好,我们村要拆迁盖高层,但是前几个月跟开发商签的协议,没给我们留一份全都拿走了,现在找他要,他说复印一份给我们,请问,复印的法律承认吗?
2013年10月10日接到通知淮南山南新区要拆迁。我们家房屋是有房产证的,但是和没有房产证的补偿一样。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面也没有说房产证与没有房产证的补偿区别呀。还有上面—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法定期限是什么意思
村里拆迁盖得安置房{由原来的房屋打价后又加上10万元买的二层楼房},在施工过程中{现已停工},去看房时发现少了一根承重柱。请问是不是可以要求退房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您好,关于番禺长堤东路拆迁,我是番禺长堤拆迁户,地处番禺市中心,交通方便,附近有市场,小学,中学,现在拆迁,据说每户评估价格最低1800,现已评估的户中均价2200,比市值还要低,每户的评估都不同,如果做到评估的公平性,他们没有没有评估结果公布,请问这是否合法?在拆迁房屋中补偿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