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4月离婚,因离婚前留下十多万的债务,离婚时协议为:一套2005年贷款30年的按揭房归前妻所有,一套2008年贷款30年的按揭房归我所有,这两套房的唯一继承人为儿子,由我一人承担偿还所有债务,并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现因无力偿还债务我把属于儿子继承权的房产卖掉还债,并供养儿子学习生活,前妻有权干涉吗?合同上的购房人名字未更改,现在前妻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现在之后所购买的第一套房的继承人为儿子,要求合理吗?如果我续签了协议,我再婚后买了房子,续签的这份协议时有效的吗?
有建房证无房产证离婚协议分我一半房子,之后前夫再婚办了房产证,这个房子还是我的吗?
房子是我们结婚后一起建在镇上的,我们都是农村的,当时镇上买了两分地,我们06年10月份离婚了,当时有一栋四层房子,离婚协议分我一半房子,一直没有办房产证,只有建房证,而现在我听说前夫准备办房产证,请问,如果办了房产证如果这上面只写前夫的名字,那是否意味着我的这一半房子不再是我的了。请帮我分析分析,非常感
因与前夫离婚时有财产分割,再婚时不想让对方知道这些财产,是否可以重新写个离婚协议,把财产条款做更改。 想问再婚登记时民政局是否会联网查到离婚协议不是当时离婚那份。 请帮助回答,谢谢
我父亲1997年(73岁)与崔某同居,十三年来由崔掌管经济大权,期间将钱私下里给他的弟弟、养女,如被父亲发现就说是借的,对我父亲的生活上不照顾、衣服不给添,并将我妹妹从日本买的东西都偷偷占用,根本见不到钱。我父亲是离休干部,和她理论时,她又哭又下跪的说以后改,事过之后我行我素。我父亲怕儿女担心,总说她好,
离婚时与前妻协议分得一套房产,但是该房产在再婚后变更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因此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证的时间为再婚后的时间,请问该房产属于再婚前财产还是再婚后财产?
以下是我的申诉内容: 我去年10月初和老公去青岛的一家烧烤店和外地回青的朋友吃饭,饭店前面没有停车位,我们就将车停在比较远的地方,晚上10点半快吃完的时候,他们的店也要打烊了,老公将车停到门口(也是多事),结果有个饭店的员工就往前指挥,结果把饭店门撞坏了,指挥的员工有蹭伤,当时马上送医院治疗了,全程没有
跟公司签了合同和培训协议,还没期满但是想离职。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说要培训费,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们进行过正规的培训,只是偶尔有公司内部的培训,并且要求我们签了单子(不是正规的培训票据)。这样的培训协议生效么? 还有个疑问是,如果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就不能转档案,那如果等到合同到期之后,可以自己去人事局转
本人成功应聘到一家汽车4S店,通知被录用。但前期要经过培训,需要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签协议的时候,协议上的时间、费用,包括费用包括哪些,都是空白的,当时也问了,但是他们搪塞过去了,就说因为培训还没有结束所以不知道费用是多少,最后就只填了一个培训时间以及要为此为公司服务两年。签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现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