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一女孩已数月,中间多有联系,并向她表明对其的爱慕。数天前,我到该女孩服装店里玩,并给她店里购置了不少铜椅,之后出去吃饭、玩耍。购置铜椅的第二天,我约该女孩出去吃饭,中途玩了数个地方。在送其回服装店时(约晚上8点),我将车停在服装店附近(闹市区,距其它商店店面只有3米左右),在该女孩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由于紧张、兴奋,女孩身上可能某处皮肤有些发红。在送其回店离开后,我接到一男子电话,说我强奸了她妹妹,叫我拿20万,否则告我强奸。我说我们是两厢情愿,不存在强奸一说,他说,不用说这么多,身上还有多处发红,就是强奸。我想试探一下,他是不是想敲诈,就说,20万没有,最多8万,他同意了。之后,他给了我帐号,叫我分两次,4万,4万打到他帐上。他说他已取样,不打的话就把样本拿到公安局报案。我于第二天往他帐上打了一千。请问,我购成强奸吗?对方购成敲诈吗?(注:该男子不是女孩的哥哥,是社会上的混混,与该女孩有两性关系)
我的一位朋友三个月前被人威胁强奸了,近三个月陆续发生,由于受他的威胁一直不敢报警,也不敢告诉家人,现在很痛苦。我想就这件事情咨询您,现在她想报案,但不知道该怎样收集证据?如何才构成强奸罪?
一名妇女自己明知道是在卖淫,拉了一个嫖客,那位妇女要求给予150元一次,等事情办完了,那位嫖客觉得她太老,只愿意给100元,然后妇女去公安局报案,说那男的强迫我卖淫,我要那男的给予我赔偿还要给予他判刑?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判? 给当事人写询问记录的那个警察非要说你的强奸罪,非要说你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看到一篇司法疑难问题解析中这样说的: “四、以胁迫、欺骗手段构成的强奸罪和以纠缠、谈恋爱等方式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界限 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解答》的规定,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往往伴有纠缠行为,但应将
我是报案人,也是受害者.我和那男人是相处一年多了的,好朋友.当时我报完警我就后悔了,我只想拿回我的包包和手机就走了,我没想过要告他强奸我.可是我报警的时候报了110说是强奸案,然后警察到后就要求立案.然后把我拉去录口供,我都说我不想搞大.他非得让我一五一十的说.然后我就说了事情经过.结果警察就把事情搞到,要按法律程
如何证明强奸罪成立,没能有证据如何成立强奸罪 一个女性在征婚网上认识了一个男的网友进而见面,交谈胜欢,女方很有意和男方有好的发展。就同意男方去他家玩。女方本意想在晚上赶回来可是没能赶上最后的晚班车就同意在男方家住一晚再做打算。当到休息的时候男方开始毛手毛脚强吻女方。女方没有很强烈的反对因为并没讨厌男
我的一个朋友涉嫌强奸罪,他与女孩是朋友,一日一起喝茶聊天后一同前往宾馆开房(女孩自愿,无拉扯行为,有宾馆监控为证,其后宾馆保安证实从女孩进入房间到出来,没有发现异常声音及女孩异常行为表现)。之后女孩报警称遭强奸,警察宾馆调查及女孩验伤可以说明两人发生过性行为。公安局审理一个晚上后就于次日送入看守所,
一年前我实习时被同事强奸,他有女朋友,没有结婚。为了不让我张扬他欺骗我说与女友分手了,要和我在一起,但是不让我在同事面前公开我们的关系,因为我想如果他能负责,我还是接受的。后来的数月里,我们以情侣的身份在一起(没有别人知道,他骗我说说出来影响不好),但是最近发现,他与女友还在一起,请问:我还可以控告
一年前我实习时被同事强奸,他有女朋友,没有结婚。事发当天,我身体不适,一个同事可以证明,并且有同事知道那天我们住在一起,当时我身体不适,头晕,哭泣了很久。他在我意志不适十分清醒的状态下强奸我,并威胁我不能反抗,言语威胁让我不要说出。后来我要将事情告知领导,他诱骗我说和女朋友分手和我在一起。我最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