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老职工,因工作调动的原因到国家外资单位(国资单位注册在香港)驻上海代表出工作,因用人单位用人手续的不完善,致使我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在这家单位工作的第八年,以我不愿办理规范的手续为由,在我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终止我所谓的劳务关系,将我工作调动转入的养老金、医保等社保关系,公积金,工资福利等全部封存和停止支付,致使我连续工作30年后,所有的权益为一无所有,至今过了退休年龄退休还未办理,还未领取退休金。 我走了申诉、上诉、再审的所有程序,我的权益还是没有得到保障。事件发生在10年之前,我一直没有放弃过。这几年一直在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努力着。。。。。 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再审(我有新的证据材料),或者申诉 ?可向什么部门提出? 谢谢!
你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2年。 申诉是没有期限的。 我想问的是,行政诉讼终审后 如果2年内没有申请再审,2年后可以申诉吗?申请再审与申诉怎么区别?申请再审去什么部门?申诉去什么部门?申诉是不是就是上访呀?
我和同村村民发生了土地确权纠纷,一审终审市中院判我胜诉.对方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再审终审市中院还是依法判我胜诉;请问对方还可以再申请再审吗/
我之前的民事诉讼被一审,二审驳回民事裁定。现在我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还没有结果。与此同时,我是否可以向上海检察院申请抗诉? 如果可以是向哪个检察院申请?
2013施行的新民诉法,一审管辖异议(地域管辖)裁定生效后,可以申请在再审吗?
2013施行的新民诉法,一审管辖异议(地域管辖)裁定生效后,可以申请在再审吗? (错过了上诉期,一审裁定已经生效了)(老民诉法第179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法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013新民诉法对应的200条删去了这一规定------请问:此再审事由已经体现在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中,还是理解为:不能就管辖异议提出
公司以部门迁移为由,将工作转走,导致我们现在没有工作可作,是否可以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我公司在今年6月份口头宣布我所在的部门转移到武汉,北京部门解散(实际情况部门没有迁移),7月份发来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问我们是否同意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由北京变更为武汉。我们没有同意。8月份公司口头宣布要在8月底将工作转移到武汉,如果那样我们就面临没有工作可作的局面。这是否属于公司变相裁员
商品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后法院要求我们协商,被告要求我们先撤回再审申请,然后签订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准予撤回,撤回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有一拆迁纠纷,先打的合同无效官司,一、二审均败诉。另行起诉析产又败诉,想在上高院再申诉合同无效,可以吗? 补充;析产1审败诉2审进行中,可以高院在申请合同无效吗?
我是老职工,因工作调动的原因到国家外资单位(国资单位注册在香港)驻上海代表出工作,因用人单位用人手续的不完善,致使我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在这家单位工作的第八年,以我不愿办理规范的手续为由,在我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终止我所谓的劳务关系,将我工作调动转入的养老金、医保等社保关系,公积金,工资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