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于2008年5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前我们于2006年4月我们买了一套房子,总房款为肆拾捌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整(¥487999.00元),当时出资情况如下: 我(男方): 首付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整(¥147999.00元),后来又支付了包括契税、印花税、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房屋保险、当年的物业管理、供暖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所以在取得房屋之前我个人出资共计人民币约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以上这些款项均为我从父母那里借款,并且在父亲手里有我出据的借条。 月供:从2006年5月20日至今,房屋月供完全由我独自支付,到目前为止已经向银行还款人民币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所以我认为我在房屋投资上总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备注:我自已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都有保留,比如很行转帐记录,月供使用的存折等。 她(女方): 装修费:共计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 当时我对婚姻特别有信心,就答应了她的要求,房产证上写了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如今我们因感情破裂(家庭理念不同),面临离婚的可能,而房产证上写的是各占二分之一,所以我担心将来她会要求房子各分一半,这样对我就太不公平了,在此,我特向各位律师朋友们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 我们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 如果不属于共有财产,那么我们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比如按投资比例还是其它方式) 3. 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范畴,那么我们买房的借款如何支付? 恳请得到各位老师的指导帮助,在此感激万分!!
我与妻子于2008年5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前我们于2006年4月我们买了一套房子,总房款为肆拾捌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整(¥487999.00元),当时出资情况如下: 我(男方): 首付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整(¥147999.00元),后来又支付了包括契税、印花税、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房屋保险、当年的物业管理
我和老公准备离婚。我俩在结婚后买过一套两限房(现价值280-290万),房产证上是我俩的名。但这套房子他自己的公房拆迁分配所得的两限房指标。被拆迁的平房子是他在我们婚前取得。拆迁,得到两限房指标补偿是在我们婚后进行。请问,我能要求对此房产分割吗? 此房属于他婚前所得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和继母离婚后老家有一处房屋,是我母亲留下的,他们离婚时我不知道,房屋给了继母,离婚原因是他们婚后育有一子,经过DNA检测不是我父亲的孩子,我想把老家的房产从继母手里要过来,毕竟那是我母亲留给我的唯一物品!请问我能要过来吗?需要通过什么方式?谢谢!
2006年男方在婚前从亲戚手中转让了一套房子,男方父母支付了12万元,其余10万元是亲戚用房产证做抵押贷出的商业贷款,2008年年底,男与女双方各自又信用贷款了5万,用于支付转让费和装修费,2009年8月领取的结婚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由于是单位房,至今还未签订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未领取房产证,只有当时的交款收据
陈朝阳律师:按照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孳息,属于产权所有权人所有,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随着201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草稿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房,产权登记为一个人,婚后还贷,离婚时应该考虑还贷数额占总付款比例情况,来确认升值部分应该补偿给另一方的份额
2004年,我跟他谈恋爱; 2005年,他妈买A房说是给我们住,交房后我们还没来得及搬进去,A房卖了,他说能挣到钱; 2006年,他妈在我们工作周围C处买房,说是以后让我们住,C房产户主写的是她自己的名字; 2008年8月,我跟他领结婚证; 2009年2月,他爸买了B房,他妈让我们进去住,我们住了。他爸掏一两万简装,我掏一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