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律师,我朋友的丈夫是某区城管局的职工,是编制内的,我朋友目前给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现在他们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想请问两个问题: 1、他们的孩子是公费医疗的,如果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女方,那么是否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呢? 2、我朋友每月收入只有两千,并且工作不稳定,她希望在孩子十八岁以前,让男方负责孩子所有的学习费用和医疗费用,这样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各位律师好。现将我的个人情况描述如下,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 基本情况: 我:女方,与男方结婚7年,有一5岁儿子,无固定工作。男方,户籍是在另一个城市,结婚后一直和我住在我的户籍地,孩子户口也在我的户籍地。 我与男方共同经营以父母名义办理执照的个体工商。孩子一直由我和我的父母共同照顾。 随着
父母协议离婚,我是家里的老大,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因为我当时还在读书,但是已满18周岁。协议上说我和弟弟、妹妹都跟母亲的,但是民办局打印下来的协议变成了这样:“婚后共生育三个小孩:婚生女孩A和婚生男孩B由女方监护,与女方一起生活;婚生男孩C虽已成年但现在在校读书,故小孩的生活费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500元
想与台籍妻子离婚,她不离,协议不成,法院诉讼时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因孩子也是台籍,出生资料留在台湾那里,妻子不肯拿出资料。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要怎么提供孩子身份证明呢?有什么方法,或是提供什么其他可以证明孩子身份的呢?
我和丈夫结婚生产后,孩子就在刚出生那段时间婆婆给照看过,后来一年多了婆婆那边没再给照看孩子一下,平时也没过来看过孩子,婚前房子没有登记在我们夫妻的名下,控制在我公公的手里,婚后丈夫一直在国外打工,一年也就给家里打1万元左右补贴家用,我还是得每天去工作挣钱来负担生活花销。因为孩子的照看问题,我和婆婆发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协商不成,表示其不再回家,不给家用,另提出今后小孩不要再送去让爷爷奶奶带。 男方做销售,一月在家难得待上几日,除小孩学费(现小学义务教育,且不参加兴趣班)及汽车保险费外,偶尔交下水电费,不存在工资上交或每月给家佣情况。女方白天要上班,故小孩无法自己带,之前工作日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协商不成,表示其不再回家,不给家用,另提出今后小孩不要再送去让爷爷奶奶带。 男方做销售,一月在家难得待上几日,除小孩学费(现小学义务教育,且不参加兴趣班)及汽车保险费外,偶尔交下水电费,不存在工资上交或每月给家佣情况。女方白天要上班,故小孩无法自己带,之前工作日
我和前夫离婚两年了,我们是在法院离的,孩子由我一个抚养,前夫自动放弃探视权,而且不拿一分抚养费,现在孩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我想让他随我姓,应怎样办理?
男方已经有一个半月都没有寄过钱来扶养两小孩(一个男孩快两岁,一个女儿快三岁)。在这段时期里男方从没打过一个电话来问候,说了月初的时候寄点钱来,可是之后的一直到现在不但不寄钱来,而且一直都没有回复我的意思,打电过去也不接,发信息也不回。现在我一直和两小孩在我娘家,已经都进了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也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