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是一名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2年在农村承包了100亩荒地,2003年和村里其他土地一样退耕了,享受了待遇,现朋友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被捕,村书记也是共犯,现取保,村主任在立案以前死亡,请问贪污罪能成立吗?村主任死亡了能立案吗?书记属利用职务之便吗?谢谢
如今,各中职院校为保证生员数量,不惜采用“高额劳务费”买“人”的方法,对于相关负责招生的本校员工也按人付给相应的酬金,而那些无人介绍自己闯上门来的学生的“人头费”,就全部收入领导的囊中,仅此项收入,一年少则三、五万,多则十余万,请问这是否构成犯罪?怎样起诉? 从前也有单位员工就此事向省纪委举报,但都
我单位在两年内分别按照单位领导安排伪造养殖户花名册套出8万元钱,分别以年终奖的形式发给职工,7人每人一万元,余下的在单位杂支和慰问局领导,请问我们是犯了什么罪? 该款项是财政划拨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已经发放完后剩下的。一审法院认定为共同贪污罪。单位领导开会安排伪造花名册,套出后没有立即私分,叫单位报账员
情况说明 我县技工学校成立于1990年,是县政府办学,隶属于县劳动局。1992年县政府把技校列为差额拨款单位,县财政拨付职工工资的80%,20%由学校从学费收入中自筹。2003年县里对技校领导班子调整,安排支部书记一名,由劳动局分管技校的副局长兼任,我和其他三人为副校长,没有设置校长,劳动局指派书记主持工作。并将技校
某采油厂职工为他人虚开磅单、化验单、门票手续,为了他人在井场非法贩卖原油提供合法手续,该原油并未从该职工开票出得到,而是他人私自从井场拉走,他人许诺按每车5000元给好处费,但案发是该职工未得到好处费。如何定罪?请教!谢谢
身为单位的法人代表,在单位私自开设账户,用单位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工程合同。但是该工程与单位的业务无关,没有利用单位的资源,一切成本费用,人工都是自己承担。这样构成贪污罪吗?
某县一单位车辆肇事后,驾驶员在处理期间,将保险公司理赔款,未上缴,其原因垫付钱以超出理赔钱,该单位未将其垫付钱扣除,并以贪污罪认定予以处罚,有何依据不将垫付钱扣除?